國務院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3〕79號 2023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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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報請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自然資發〔2023〕9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處於絲綢之路經濟帶通道樞紐,是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的重要節點,是支撐西部大開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實施的重要地區。《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753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1424萬畝;生態保護紅線不低於1.2萬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控制在基於2020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3倍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國家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超過72.8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等風險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歷史文化保護等安全保障空間,全面錨固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底線。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保障絲綢之路經濟帶和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優化主體功能定位,細化主體功能區劃分,完善差別化支持政策。穩定銀川平原優質糧食生產基地,建設全國重要的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因地制宜分區分類優化村莊布局,推動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強化賀蘭山、六盤山生態安全屏障功能,堅持「四水四定」,統籌推進黃河水域、岸線、灘區、濕地等生態保護修復和系統治理,加強清水河、苦水河等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強化銀川的區域中心作用,完善區域交通一體化布局,引導寧夏沿黃城市群一體化發展,形成支撐西北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強化固原市在寧夏南部地區的輻射作用,帶動周邊縣聯動發展。完善城鄉生活圈,增強城鄉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城鎮生態宜居、綠色發展。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為依託,加強基礎設施空間統籌,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網絡。強化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整體保護和系統活化利用,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加大對萬里長城(寧夏段)、西夏王陵等重要遺產的保護,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充分展示黃河文化特色,增進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的認同。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區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形成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強化對水利、交通、能源、農業、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協調矛盾衝突,合理優化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發揮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的統籌協調作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盤棋」,提升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治理水平。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提高空間治理數字化水平。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加快建立《規劃》實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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