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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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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國函〔2018〕56號
2018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註明「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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