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度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度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通知 國發〔1986〕7號 1986年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度
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中發〔1986〕1號文件)中指出:「為了保護和鼓勵農民生產和交售糧食的積極性,將適當減少合同定購數量,擴大市場議價收購比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六年度全國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由原來的一千五百八十億斤調減為一千二百三十億斤。調減的原則是:對於商品經濟發達、多種經營門路多的地區,要穩定糧食合同定購任務,通過以工補糧的政策,保證糧食生產和定購任務的完成;對於發展糧食生產有潛力、多種經營門路不多的地區,包括新商品糧產區和一部分老商品糧產區,減少合同定購任務,擴大市場議價收購,使農民從超產中增加一些收入;對於土地較多、糧食商品率較高的地區,不減少合同定購任務;對於極少數貧困地區,可以不訂或少訂糧食定購合同,主要採取市場收購的辦法。按照上述原則,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減後的合同定購任務。
二、合同定購的糧食品種,仍按國務院國發〔1985〕13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稻穀、小麥、玉米和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的大豆。其他糧食品種,如果是當地必須保證平價供應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着量需為入的原則,在合同定購數量內適當安排。
三、對簽訂定購合同的農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實行獎售平價化肥和優先給予農業貸款的政策。獎售化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國家分配的包幹數和自有化肥資源中調劑解決。國家計劃外進口的一百萬噸化肥和國內大化肥廠增產的化肥,也要用於照顧糧食調出地區,具體分配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四、為了平衡國家糧食收支,一九八六年度在合同定購任務以外,從各地議價收購的糧食中上交國家三百七十億斤,由國家統一安排使用,即「議轉平」。這部分議價糧,隨同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一起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但不作為計劃任務往下分配,以後根據糧食豐歉情況再向下安排。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需要,統籌安排議價糧收購。上交國家用於平衡糧食收支的議價糧,銀行要保證收購資金。「議轉平」的糧食品種,只限於大米、小麥、玉米和調出的大豆。議購的價格,要隨行就市,一般不低於比例價。國家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購進價格結算,結算價格最高不超過原來的超購價,即原統購價加50%。議購價與原統購價的差價款,由中央財政開支。各級糧食部門要嚴密手續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差價款,否則,按政紀法紀嚴肅處理。
市場糧價過低時,國家按比例價下浮10%收購。這部分議購糧食,地方留用的,其資金和費用由地方財政開支;轉作國家安排的,由中央財政開支。
五、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七個計劃單列市和三峽省籌備組調減後的糧食合同定購任務,已包括在所在省的指標數內,請所在省協商確定後,報商業部備案。
六,應當指出,調減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不是國家糧食多了,而是為了擴大市場議價收購,使糧農從增產中增加收入,以激發增產糧食的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把調減合同定購任務當作今年春季農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要在總結一九八五年合同定購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把工作做細、做紮實,正確處理好國家同農民的關係。在春耕之前,要把調減後的合同定購任務逐級落實到農戶和生產單位,以便指導生產,爭取今年糧食有個好收成。
各地落實糧食合同定購的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關於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調撥包幹問題,由商業部、財政部專門召開會議研究安排。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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