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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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的批覆
國函〔1993〕17號
1993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上海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
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合資興辦
商業零售企業的批覆
國函〔1993〕1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我市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浦東新區合資興辦新上海商城有限公司的請示》(滬府〔1992〕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市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浦東新區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

二、該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進出口商品和「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該項目總投資一億美元,註冊資本三千三百三十三萬美元。其中,上海華聯商廈投資一千五百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45%;香港華潤公司投資一千八百三十三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55%。註冊資本以外的投資由合資公司籌措解決,並由合資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分別擔保。該項目占地面積為一萬零二百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八萬五千三百平方米。合資年限為五十年。

四、同意對該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五、請你市將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經貿部審批。

六、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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