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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市籌辦第一屆東亞運動會進口物品及征免稅收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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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市籌辦第一屆東亞運動會進口物品及征免稅收等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129號
1992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籌辦第一屆東亞運動會
進口物品及征免稅收等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12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體委:

你們聯合上報的滬府〔1992〕23號、24號文件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現行政策,各地籌辦各種洲際間、國際間及國內的大型運動會所需經費,均應由籌辦單位自籌資金解決。承辦東亞運動會所需經費,包括外匯指標,也應按此原則辦理。

二、鑑於移動電話國內尚未形成批量生產能力,為解決運動會通訊問題,同意進口移動電話一千門,專門用於運動會各比賽場館和運動員住地的通訊需要。至於所需用戶數字程控交換機,因國內產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均可滿足需要,可在國內採購。

三、上海市籌辦東亞運動會,不宜以集資為目的進口彩色顯像管、空調壓縮機和攝錄一體機散件。

四、考慮到承辦東亞運動會的特殊需要,同意對運動會進口物品按以下辦法征免進口環節稅:

(一)接受境外捐贈或進口運動會直接使用的體育運動器材、設備、服裝和體育運動需用的測試儀器(包括興奮劑檢測設施、性別鑑定儀等)、計時計分裝置,以及為裝修、新建運動會比賽場館需用的材料、設施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產品)稅。

(二)除進口的小轎車(不包括經批准接受的捐贈車輛)、空調、電梯等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應予照章徵稅外,對運動會經批准進口自用的一般物資(包括經批准進口的移動電話),在合理的品種、數量範圍以內,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產品)稅。

(三)對經批准進口的境外捐贈車輛,屬直接用於東亞運動會的工作用車,海關總署商有關部門核定數量後,可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對非直接用於該運動會的車輛,應照章徵稅。

(四)對以集資為目的進口或接受境外捐贈的各類進口物資(包括生產或銷售),一律照章徵稅。 (五)上述減免稅進口物品在運動會結束後如轉讓、出售,應照章補征進口環節各項稅收。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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