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對外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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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對外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33號
1985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

進一步對外開放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3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你市報來的《上海進一步開放初步方案的請示》和《關於進一步開放十四個沿海城市有關政策適用於我市範圍的請示》收悉。其中有關上海財政經濟體制等方面的問題,在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國務院批轉關於上海經濟發展戰略匯報提綱的通知》(國發〔1985〕17號)中已作了批覆,現就有關對外開放的問題批覆如下:

一、上海市作為全國最重要的工業基地之一和最大的港口、貿易及經濟技術中心,在對外開放中要充分發揮本身的優勢,加快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步伐,對現有工業進行系統改造,廣泛採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發展新興產業;進一步合理調整經濟結構,加強與內地的經濟聯合;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增強中心城市的綜合功能。要逐步把上海建設成為對國外客商具有巨大吸引力、對先進技術具有強大消化力、對國際市場具有敏捷應變能力的對外經濟聯繫樞紐,成為發展出口、增加創匯的基地。

二、為便於上海市調整工業布局,按照貿—工—農的順序安排經濟活動,發展出口商品生產,上海市進一步對外開放的範圍除老市區外還包括:(一)上海市所轄的十個縣的城關區;(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安排工業,科研項目的重點衛星城鎮;(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所轄農村中利用外資建設的以發展出口為目標的農、林、牧、養殖業生產項目及其產品加工項目(上述二、三兩項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為據)。凡在此範圍內的技術引進項目和利用外資建設的生產性項目,均可按照國家對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規定的有關政策,享受有關的優惠待遇。

三、在上海市範圍內,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 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減征、 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審批問題, 由財政部委託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國發 〔1984〕16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報財政部備案。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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