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信公司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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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信公司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81號
1992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中信公司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81號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榮毅仁董事長致國務院領導同志的信收悉。對你公司要求解決的有關政策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投資審批權。凡不需國家綜合平衡、投資額在二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國內投資項目,以及境外自籌資金、不需國內擔保和國家綜合平衡、不是投資於未建交國家和敏感地區、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境外企業再投資項目,同意由你公司自行審批。

二、關於外債管理。「八五」期間,同意對你公司試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辦法,在二十五億美元的外債餘額內,多還多借,少還少借,不還不借,不得突破。對每項籌資的數量、時間、市場、牽頭行、幣種,你公司可自主決定。籌資利率如超過規定的幅度,則需報國家外匯局批准。每項籌資都要向國家計委、外匯局備案。

三、原則同意你公司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和工資與住房改革相結合的意見,請你公司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四、原則同意適當增加你公司副總經理職數,請你公司提出人選報國務院審批。

中信公司作為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試點,要繼續發揮對外開放的窗口作用,積極探索,逐步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為國家多作貢獻。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二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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