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出版集團轉制為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並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等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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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國出版集團轉制為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並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等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4〕22號
2004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中國出版集團轉制為


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並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等


有 關 問 題 的 批 復

國函〔2004〕22號

新聞出版總署:

  你署《關於授權中國出版集團作為集團所屬成員單位出資人管理集團國有資產的請示》(新出辦〔2003〕526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中國出版集團轉制為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工商總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依法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二、同意中國出版集團公司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中國出版集團公司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認真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配套推進相關改革。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試點工作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協調,推動試點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中國出版集團公司要對所屬成員單位(人民文學出版社、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中國美術出版總社、人民音樂出版社、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東方出版中心、新華書店總店、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同意授予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對所屬成員單位占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所屬成員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四、在國家有關文化資產管理新規定出台前,國務院作為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的出資人,授權財政部依法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報財政部審批。財政部應切實加強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的監督。

  五、中國出版集團公司負責人和資產重大事項的管理,按原有關係保持不變。決定資產重大事項應聽取財政部的意見。

  六、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對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實行行業管理,促進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七、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以資產為紐帶,對所屬企業依法實行資產或股權管理。保障所屬企業經營自主權,鼓勵有優勢的出版、發行企業通過市場方式組建有競爭力的運營主體。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內部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原中國出版集團所屬的人民出版社劃出,保留事業單位性質,重新明確其隸屬關係。

  八、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發展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實行單列,並由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計劃單列後,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在固定資產投資、直接吸收外商投資、技術引進及境外投資等方面,享有國家規定的決策權。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

  九、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可與國務院有關部委直接對口聯繫,接轉各種工作關係,報送、接收各種文件,保障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中國出版集團公司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一、原則同意《中國出版集團公司章程》,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進一步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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