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進行綜合商社試點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進行綜合商社試點的批覆 國函〔1994〕144號 1994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進行綜合商社試點的批覆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內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進出口銀行:
外經貿部《關於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進行綜合商社試點的請示》(〔1993〕外經貿化發第18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化總公司」)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綜合商社試點。試點的目標是:建成以貿易為主業,集貿、工、技、金融、信息等功能為一體的國際化、實業化、多元化、集團化的綜合貿易公司。
二、同意把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對外信託投資公司)劃轉中化總公司管理。原中化財務公司併入對外信託投資公司,其業務範圍按現行信託投資公司的範圍執行。隨着綜合商社試點的深入,對外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可包括進行適合綜合商社特點的探索,但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外信託投資公司改變隸屬關係的同時,其承擔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及相關的資產、債權與債務,全部劃轉給中國進出口銀行。請外經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各方做好具體交接工作。
三、擴大中化總公司的內貿權。對國內放開經營的商品,中化總公司可在國內自主經營或自營進口內銷;對中化總公司經營進口的國內仍屬專營性的商品,允許中化總公司在完成國家進口任務和委託代理進口業務的前提下,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與國內經營單位合資或合作經營。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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