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方案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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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方案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9〕147號
1999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

重組方案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9〕147號

信息產業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送中國聯通公司重組方案和章程的請示》(信部聯政〔1999〕896號)收悉。現就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重組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方案》。

二、同意將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分離出來的國信尋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成建制劃入聯通公司,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在國信公司持有的股權作為國家資本金管理。

同意將國家財政已向聯通公司追加的41億元投資及1998年國家財政債券中用於支持聯通公司的10億元轉作國家資本金。

聯通公司註冊資本作相應調整,具體數額由財政部核定。

三、重組後的聯通公司主要經營以下業務:國際、國內長途通信業務;批准範圍內的本地電話業務;移動通信、無線尋呼及衛星通信業務(不含衛星空間段);數據通信業務,互聯網業務及IP電話業務;電信增值業務;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出口業務;國家允許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四、聯通公司重組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規範公司本部與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參股企業之間的關係,在此基礎上,可根據企業發展需要,設立全資子公司等分支機構。聯通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公司股東不直接參與聯通公司下屬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五、聯通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鈎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鈎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聯通公司領導人員職務管理、黨的關係、資產管理和財務關係等項工作,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國務院向聯通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員,按《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的規定,對其實施監督。

六、聯通公司停止執行「中中外」融資方式等有關問題,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抓緊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積極支持。

七、聯通公司要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以市場為導向,加快發展,並與其它通信企業加強合作、公平競爭,共同推進中國通信事業的發展。信息產業部要加強對聯通公司的支持與行業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聯通公司加快發展。聯通公司重組後,原有的外貿經營權、外事審批權等繼續保留。

對聯通公司進行重組,是深化電信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你們要對重組工作切實加強指導,對重組中遇到的有關政策問題,由你們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方案》由你們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章程》根據本批覆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國 務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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