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情況的中期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情況的中期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3年5月1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五號
國務院關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情況的中期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海南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3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

按照要求,國務院組織司法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對本輪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了總結評估,形成了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期報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落實情況[編輯]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決定》要求,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措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強化監管,推動3方面授權事項依法有序落地實施,助推海南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與發展。

(一)關於土地徵收審批權授權事項

《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海南自貿試驗區內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事項,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為推動上述授權事項落地實施,在自然資源部指導下,海南省抓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2020年11月出台《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明確授權事項範圍、加強規劃和標準管控、嚴格審核要求、落實監管措施,確保審批標準不降低、審批質量不下降、建設用地現有基礎上不增加。出台《海南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實施細則(試行)》、《海南省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規定。上述配套規定細化了承接事項審批要求和監管措施,規範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強化了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保障,保障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用地需求。同時,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耕地占補平衡政策;嚴控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明確可以對永久基本農田布局進行調整的重點建設項目範圍,嚴格永久基本農田補劃論證和補劃要求,確保永久基本農田補足補優,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此外,自然資源部指導海南省做好地方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工作,加強對軌道交通、機場等專項規劃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和「一張圖」的核對,切實保障相關重大項目的合理空間需求。

《決定》實施以來,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據授權,承接國務院土地徵收事項審批權,依法有序開展土地徵收等工作,行政審批流程進一步優化,用地審批時效得到提高,有力保障了相關重大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截至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共批准涉及大型建設項目的11宗土地徵收申請,其中徵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用地2宗,徵收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用地9宗,總用地面積2190公頃。

(二)關於種子進出口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授權事項

《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將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為推動授權事項落地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海南省抓緊制定配套規定,搭建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平台,強化監管措施,積極做好相關授權事項的承接工作。

一是制定配套規定,明確承接事項具體要求。2020年5月,國家林草局印發了《關於做好海南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調整工作的通知》,明確授權期間,將在海南省登記註冊的從事林草種子進出口業務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調整至海南省林業局,並要求做好許可證審核發放、監管、報告等工作。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指導下,2021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農作物種子、林草種子進出口業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管理、監督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是強化全鏈條全流程監管,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在農業農村部指導下,海南省印發《海南省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加工規範管理指南(試行)》、《國家南繁生物育種專區試驗監管辦法(試行)》、《國家南繁生物育種專區服務指南(試行)》等文件,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種業市場管理和服務。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及時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發布行政許可辦事指南,提高辦理時效性和便捷性。

三是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激發種業市場活力。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通過製作短視頻,編制個性化解讀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召開對接會等方式宣傳解讀政策,吸引企業投資,積極打造種業發展政策高地。

下放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提高了經營主體辦事便利度及可預期性,調動了相關經營主體的積極性,為支持海南建設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打下了較好基礎。截至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共完成7家企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9家企業的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三亞崖州灣科技城聚集了涵蓋種子基因測序、生物育種等業務的588家涉農企業,其中187家企業經營範圍涉及種子業務,初步實現種業企業聚集效應。

(三)關於郵輪企業及郵輪的市場准入許可等授權事項

《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將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准入許可、僅涉及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為落實《決定》要求,交通運輸部對中資方便旗郵輪開展海上游試點工作作出專門部署,要求統籌試點工作與疫情防控、運營安全,做好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工作,落實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同時,將改革試點工作列入該部深化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要點等,加強督促檢查、推動試點工作加快實施。2023年2月,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於推進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落地實施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中資方便旗郵輪從事海南郵輪港口海上游航線試點辦理船舶進口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和手續。在交通運輸部指導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郵輪港口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航線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對各職能部門監管職責、准入條件、許可程序、運營人的主體責任以及監管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海南海事局印發《海南郵輪海上游安全管理特別措施》,規定了制定航行計劃、開展開航前自查、跟蹤船舶動態、加強航線安全值守、保障涉水遊樂活動安全、強化污染防治及危險品管理、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推行行業共建共治共享、做好郵輪監督檢查等十方面特別措施,進一步強化郵輪海上游安全管理工作,壓實郵輪公司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產業安全發展保駕護航;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外籍郵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許可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管措施等。

相關授權事項的實施,為充分發揮海南區位、資源優勢,保障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試點政策落地,推動海南特別是三亞市建設國際郵輪母港,促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提供了政策支撐。經過部省聯動、上下協同、多方努力,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試點各項配套政策已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準備工作也已就緒,基本具備試點航線開航條件,並已頒發首張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經營資質許可證。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編輯]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決定》實施有序推進,取得明顯成效,但也存在機制創新效果還不夠突出、政策效應顯現還不夠充分的問題。一方面,海南經濟體量小,相關產業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企業數量不多。如涉種進出口業務,在相關審批權限下放前,除部分科研需求外,基本無相關企業從事相關業務。相關審批權下放以來,僅有16家企業申請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另一方面,受疫情影響部分試點業務未能正常開展。如自2020年1月底開始,國際郵輪企業暫停了進出我國境內港口的郵輪運輸(2023年3月29日起暫定在上海、深圳郵輪港口試點復航),因此到目前尚無外籍郵輪申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多點掛靠業務。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編輯]

為進一步推動《決定》的貫徹實施,有力助推海南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與發展,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經驗,針對《決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建議重點推動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海南省有關部門要通過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加大《決定》相關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力度,提高政策措施的知曉率和理解度,使更多經營主體了解政策、會用政策、敢用政策,更大激發經營主體參與改革試點的熱情,增強投資創業的信心,為改革試點提供良好的基本面支撐。

(二)進一步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海南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支持力度,對《決定》順利實施需要相應優化調整的配套管理政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統籌協調、積極推進,為海南自貿試驗區改革探索提供更充分的政策空間。海南省要加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調整完善。

(三)進一步用足用好海南立法權限。支持海南省積極統籌用好自由貿易港立法權、經濟特區立法權以及地方立法權,結合海南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與發展實際需要,依法對《決定》實施需要配套的相關措施予以明確,確保相關試點政策進一步落地落實。

(四)大力推動相關試點業務實際投入運營。海南省有關方面要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效率,為經營主體提供更好的政策、信息等服務,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推動更多經營主體將相關試點業務投入實際運營,使試點政策更多「開花結果」,取得更大實效。

國務院
2023年5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