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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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6〕24號
1996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

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6〕24號

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試點工作情況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推動重點和敏感地區防治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酸雨污染工作,籌集防治污染資金,在繼續認真做好貴州、廣東省及重慶、宜賓、南寧、桂林、柳州、宜昌、青島、杭州、長沙市二氧化硫排污收費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可將二氧化硫排污收費試點地區擴大到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具體區域由國家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劃定。擴大試點地區的二氧化硫排污收費,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從1996年開始徵收。

        二、二氧化硫排污收費的範圍可擴大到燃煤、燃油、工藝廢氣向外環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徵或緩徵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氧化硫排污收費的標準,可參照《關於開展徵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監〔1992〕361號)精神,根據實際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備案。

          三、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辦法仍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其中用於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資金比例不得低於90%。

          四、請你們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對國務院環委會《關於徵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的請示》的批覆(國辦通〔1992〕4號)的有關要求,加快研究、開發和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二氧化硫防治技術,做好二氧化硫污染的綜合防治工作。

         五、請你們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排污收費制度的有關問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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