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調劑問題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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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調劑問題的若干規定
63國議字21號
1963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29次會議通過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說明
1965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工人調動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已明令廢止。

  在精簡職工的過程中,以及在完成精簡任務以後,必須做好職工的調劑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勞動力,保證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保證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為此,現在對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調劑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現有職工中,如果在工種之間存在人員有餘有缺的不平衡情況,可以由本單位自行調劑,或者組織短期訓練以後,以多餘補不足;仍然不能解決的,可以報請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或者由主管部門商請地方勞動部門就地調劑解決。

  二、各企業、事業單位由於任務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以致定員以內的工人暫時窩工的時候,可以報告當地勞動部門,由勞動部門統一組織,臨時借調給需用人的單位。借調工人的人數、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和工資福利待遇等項,由借出、借入單位雙方簽訂借調合同,加以規定;勞動部門對雙方履行合同進行監督。

  三、一九六二年六月「國務院關於精簡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中曾經指出:「跨省調動職工,必須按照以下手續經過批准,一次調動工人(包括隨同工人調動的幹部)在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十人以上的由中央勞動部批准;幹部的調動由中央內務部批准」。為了便於進行職工的調劑工作,現在作如下修改:中央各部在勞動計劃以內,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調劑技術工人,或者成建制地調動職工,五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超過五十人的由中央勞動部批准;幹部的調動由中央內務部批准。普通工人,一般不作跨省調動。至於中央部門直屬的流動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如鐵路、航運、地質勘探、建築安裝等等單位,調動職工的批准手續,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中央各部調動職工,應該把批准調動的文件抄送有關調入、調出職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並且抄送中央勞動部、糧食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四、在地區之間調動職工,如果被調職工的妻子或者丈夫,是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在職職工,應該一起調動。同被調職工在城市長期住在一起的家屬,如果不是回鄉對象,應該隨同遷移;調入職工的地區應該准許他們落戶。

  五、跨省調動職工,被調動人員的工資由主管部門直接劃撥,口糧由糧食部門年終結算。

  跨省臨時調動職工,不必正式遷移戶口,可以由調出地區的糧食部門按照職工原定量標準,發給全國通用糧票,由調入地區辦理臨時戶口手續,供給口糧和副食品。

  六、凡是經過國務院批准的為支援重點單位抽調的技術工人,有關部門、有關地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數量、質量的要求,保證完成,不得拒絕。

  七、在調動職工的時候,原單位必須對被調職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實地向職工說明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情況,動員他們自覺地服從組織分配。接收職工的單位,必須安排好新來職工的工作,儘量使他們擔負同本人工種(專業)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並且幫助他們妥善安排生活,以便他們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很快地發揮積極作用。黨的政策,國家的困難和有關情況,反覆向群眾講清楚。要注意講究領導藝術和工作方法。處理問題,既要堅持原則和政策,不能隨便開口子,又要耐心細緻,切忌簡單生硬。過去,廣大農村黨組織、貧下中農和社員群眾,在安置和做好上山下鄉知識青年、遷往農村的城鎮居民和其他人員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中央希望各級黨政機關、廣大幹部和群眾,認清形勢,總結經驗,發揚成績,糾正錯誤,顧全大局,遵守紀律,團結起來向前看,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齊心協力克服困難,努力把國民經濟搞上去。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要起模範帶頭作用,團結廣大群眾,鼓足幹勁,大干社會主義,為勝利完成國民經濟的調整任務,加快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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