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6〕4號 2016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工貿易是我國對外貿易和開放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推動產業升級、穩定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全球產業競爭格局深度調整,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加工貿易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放慢,產業和訂單轉出加快,企業生產成本上升,傳統競爭優勢逐漸削弱。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加快推動加工貿易創新發展,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以創新驅動和擴大開放為動力,以國際產業分工深度調整和實施「中國製造2025」為契機,立足我國國情,創新發展加工貿易。鞏固傳統優勢,加快培育競爭新優勢,逐步變「大進大出」為「優進優出」,在穩定經濟增長和就業預期的同時,推動我國產業向全球價值鏈高端躍升,助力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製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始終堅持穩中求進。保持加工貿易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明確發展預期,改善環境,鼓勵加工貿易企業根植中國、長期發展。提升開放水平,優化投資環境,着力吸引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製造和生產服務環節轉移到我國。
着力推動轉型升級。以市場為導向,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加快轉型升級,提高盈利水平。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鼓勵綠色集約發展,支持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國民福利水平。
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營造創新發展環境,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創新發展方式,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與新型商業模式和貿易業態相融合,增強發展內生動力,加快培育競爭新優勢。
合理統籌內外布局。按照國家重點產業布局,支持沿海地區轉型升級和內陸沿邊地區承接轉移,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引導企業有序開展國際產能合作,推動國際合作與國內產業轉型升級良性互動。
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加工貿易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加強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建設,深化人文交流,提升服務水平,助力創新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加工貿易創新發展取得積極成果,進一步向全球價值鏈高端躍升。一是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發展。二是產業鏈延長,向生產製造與服務貿易融合發展轉變。三是經營主體實力增強,由加工組裝企業向技術、品牌、營銷型企業轉變。四是區域布局優化,逐步實現東中西部協調發展和境內外合理布局。五是增長動力轉換,由要素驅動為主向要素驅動和創新驅動相結合轉變。
二、延長產業鏈,提升加工貿易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四)加強產業鏈分工合作。鼓勵企業以更加開放的姿態,積極融入全球產業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努力提升加工貿易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五)促進產業融合升級。穩定外資政策預期,支持外資企業紮根中國。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着力吸引先進製造業和新興產業,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開放,鼓勵外資企業在華設立採購中心、分撥中心和結算中心,發展總部經濟。支持沿海地區繼續發展電子信息等優勢產業,鼓勵企業落地生根、轉型升級。推動勞動密集型產業優先向內陸沿邊地區梯度轉移,實現一體化集群發展。通過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發揮境外經貿合作區平台作用,鼓勵企業抱團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產業鏈。
(六)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推動加工貿易企業由單純的貼牌生產(OEM)向委託設計(ODM)、自有品牌(OBM)方式發展。鼓勵加大研發投入和技術改造力度,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同創新,提高生產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企業創建和收購品牌,拓展營銷渠道,從被動接單轉向主動營銷。順應互聯網發展帶來的新機遇,實現價值鏈攀升。
三、發揮沿海地區示範帶動作用,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七)穩定傳統優勢產業。繼續發展紡織服裝、鞋類、家具、塑料製品、玩具等傳統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產業,鞏固傳統優勢。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和設備改造,提升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八)大力發展先進製造業和新興產業。鼓勵電子信息、移動通信、汽車及零部件、集成電路、醫療設備、航空航天等輻射和技術溢出能力強的先進製造業加工貿易發展。推動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集群發展。支持加工貿易企業進入關鍵零部件和系統集成製造領域,掌握核心技術,提升整體製造水平。
(九)支持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推動製造業由生產型向生產服務型轉變。促進加工貿易與服務貿易深度融合,鼓勵加工貿易企業承接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配送、財務結算、分銷倉儲等服務外包業務。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試點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項目境內外檢測維修和再製造業務。
(十)繼續發揮沿海地區示範帶動作用。發揮沿海地區加工貿易產業配套完備、產業集聚、物流便捷、監管高效等優勢,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珠三角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和東莞、蘇州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試點城市以及示範企業建設,培育認定一批新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企業。支持一批有實力的加工貿易企業培育區域性、行業性自有品牌,建設境內外營銷網絡,拓展生產性服務業。支持沿海地區培育有全球影響力的先進製造基地和經濟區。
四、支持內陸沿邊地區承接產業梯度轉移,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十一)推動加工貿易產業集群發展。按照國家重點產業布局,支持內陸沿邊地區加快承接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加工組裝產能的轉移。鼓勵內陸沿邊地區基於環境容量和承載能力,因地制宜發展加工貿易。穩妥推進國內外企業將整機生產、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髮結算環節向內陸沿邊地區轉移,形成產業集群。
(十二)建立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合作機制。推動建立省際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協調機制,重點協調解決信息不對稱、配套服務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問題,加快推動項目落地。鼓勵沿海地區與內陸沿邊地區共建產業合作園區,按照優勢互補、共同出資、聯合開發、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產業對接、人才交流培訓等方面合作。
(十三)支持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發展。加大對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的支持力度,重點加強承接地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員工技能培訓、招商引資、就業促進等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承接轉移專項資金,用於促進相關工作。培育和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和示範地。
(十四)研究制定差異化的支持梯度轉移政策。在嚴禁污染產業和落後產能轉入的前提下,結合國家重點產業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內陸沿邊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的政策措施。
五、引導企業有序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十五)謀劃加工貿易境外合作布局。做好境外合作重點國家和重點行業布局,引導建材、化工、有色、輕工、紡織、食品等產業開展境外合作。轉變加工貿易企業「走出去」方式,支持企業依託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經濟特區等合作園區,實現鏈條式轉移、集群式發展。支持企業擴大對外投資,推動裝備、技術、標準、服務「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物流鏈,建設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產基地,培育一批跨國企業。
(十六)完善加工貿易國際合作機制。強化現有多雙邊合作機制,加強與「走出去」重點國家在投資保護、金融、稅收、海關、質檢、人員往來等方面開展合作,為企業提供支持。搭建對外合作平台,組織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與重點國家行業對口交流,開展產業對接合作。
(十七)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產業合作。支持傳統優勢產業到勞動力和能源資源豐富的國家建立生產基地,發展轉口貿易和加工貿易。支持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城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積極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
(十八)提升中非工業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漸進、重點突破、試點示範的原則,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載體,積極推進中非工業化夥伴行動計劃。選擇埃塞俄比亞、埃及、尼日利亞、安哥拉、南非等條件相對成熟的國家重點開展加工貿易產能合作。
六、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增強發展動力
(十九)深化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總結廣東省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和內銷審批試點工作經驗,全面推進加工貿易行政審批改革進程。實行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動態管理機制。完善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企業准入管理。
(二十)建立加工貿易新型管理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核查機制,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節能低碳、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加快推進商務、海關、質檢、稅務、外匯等部門與加工貿易企業多方聯網,實現部門聯動。在有效防範風險、確保稅收的前提下,適時完善現有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評價體系。
(二十一)優化監管方式。加快推進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作業無紙化等改革,進一步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改進監管方式,逐步實現以企業為單元的監管。對資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關要求的企業,探索實施企業自核單耗的管理方法。規範出境加工監管流程。
(二十二)加快推進內銷便利化。研究取消內銷審批,進一步簡化內銷徵稅和核銷手續。推廣實施內銷集中徵稅。發揮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等平台作用,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與國內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對接,推動線上線下融合。支持企業通過開展電子商務等多種方式,拓寬銷售渠道。
(二十三)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連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作用,積極推進其輻射帶動周邊經濟發展,大力發展先進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推動區內產業升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評估,適時研究擴大試點。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
七、完善政策措施,優化發展環境
(二十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現有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支持產品創新、研發設計、品牌培育和標準制定,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梯度轉移。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產業基金等,促進改善各類公共服務。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對內陸沿邊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提供信貸支持,為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多樣化融資服務。創新海外保險業務品種,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提高承保和理賠效率。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型加工貿易企業的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內保外貸等方式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提供融資支持。
(二十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加工貿易企業負擔。加快實現社會保險全國聯網,增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便捷性,方便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做好加工貿易重點發展地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
(二十七)優化法治環境。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的加工貿易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強化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建立商務、環保、海關、工商、質檢等部門協調機制,推進加工貿易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並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聯。建立誠信守法便利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貼牌加工企業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規範、監督和指導。加大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力度,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二十八)營造公平外部環境。積極參加多雙邊規則談判,推動引領多邊、區域、雙邊國際經貿規則制訂,強化經貿混委會等雙邊合作機制,有效化解貿易摩擦和爭端。發揮自由貿易協定的促進作用。構建穩定的制度化合作平台,進一步改善與主要貿易夥伴的雙向貨物、服務和投資市場准入條件,推動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大力推動內地和港澳的經濟一體化,繼續推進兩岸經貿合作制度化。
(二十九)營造有利於製造業發展的輿論環境。穩定加工貿易政策,提供可預期的長期發展環境。鼓勵和保護創新,尊重和發揚企業家精神,支持製造企業做專、做精,爭創百年企業。鼓勵企業重視研發和技術應用,提升管理水平。加強對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企業的宣傳和經驗推廣。
八、組織保障
(三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加工貿易企業與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培訓機構合作機制,建設實訓基地,實行人才定向培養、聯合培養。打造勞動力供需對接平台,促進千所職業學校與加工貿易企業合作。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專利信息和知識產權國際化等高級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加強國際合作,引進海外中高端人才,為企業「走出去」培養本土化人才。強化人才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培養高級技術和管理人才。
(三十一)建設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建設公共技術研發平台、公共實驗室、產品設計中心和標準、檢測認證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打造產學研對接平台,鼓勵加工貿易企業與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合作。搭建內外貿融合發展平台,促進國內外企業溝通、交流和採購對接,推動內外貿市場協調發展。
(三十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政府、企業和國外行業之間的橋梁作用,組織行業信息交流、建設行業標準體系、參加國內外展會、推進行業自律、開展貿易摩擦應對和預警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和行業協調,為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三十三)強化地方配套和部門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動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地區實際和部門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形成合力。各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為加工貿易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各地區要出台相關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實。
國務院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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