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2〕58號 2012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國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先後批准設立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6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監管區域)。20多年來,特殊監管區域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擴大對外貿易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中也存在種類過多、功能單一、重申請設立輕建設發展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整合特殊監管區域類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強化監管和服務,促進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更好地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
(二)基本原則。
——合理配置,協調發展。按照有利於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規劃、有利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有利於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以及確有外向型大項目亟待進駐的原則,合理設立特殊監管區域,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
——注重質量,提升效益。增強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整體效益,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
——深化改革,強化監管。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充分發揮特殊監管區域在統籌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三)發展目標。穩步推進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加快形成管理規範、通關便捷、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績效突出、協調發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進加工貿易向產業鏈高端延伸,延長國內增值鏈條;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監管區域集中,發揮特殊監管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使其成為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承接產業轉移、優化產業結構、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
二、加強審核指導
(四)穩步推進整合工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科學確定特殊監管區域設立條件和驗收標準,優化審核程序,依法嚴格把關。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強化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環境、產業基礎、貿易結構、資源布局、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推進特殊監管區域規劃、建設和發展。
三、健全管理體系
(六)嚴格建設和驗收。特殊監管區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規劃建設,由海關總署及相關部門實施聯合驗收。嚴禁擅自增加或改變經聯合驗收過的相關設施。
(七)健全退出機制。明確特殊監管區域首期驗收土地面積比例和驗收期限;超過驗收期限尚未驗收或驗收后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由海關總署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批准予以撤銷或核減規劃面積。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強化監管和服務。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優化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流程,加強保稅貨物監管,打擊走私和偷逃稅行為,維護質量安全,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四、穩步推進整合優化
(十)整合現有類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整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實施。目前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可暫予保留。
(十一)統一新設類型。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保稅等功能,規範稅收政策,優化結轉監管。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十三)拓展業務類型。在嚴格執行進出口稅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選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項目開展境內外檢測維修業務。鼓勵在有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研發、設計、創立品牌、核心元器件製造、物流等業務,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向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方向發展。
(十四)帶動周邊經濟發展。發揮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功能,培育區域外產業配套能力,帶動有條件的企業進入加工貿易產業鏈和供應鏈,促進區域內外生產加工、物流和服務業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區、周邊配套、輻射帶動、集聚發展的格局。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落實責任,搞好服務,為特殊監管區域科學規劃、建設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強協作配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監管、建設、發展工作。要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共享相關信息和資源,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落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又好又快發展。
國 務 院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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