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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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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4〕32號
2014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原載於[1],原文有刪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海運業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基礎產業,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經濟安全、推動對外貿易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海運業發展迅速,成就顯著。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海運業發展還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仍然存在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不清晰、體制機制不順、結構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運營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競爭力較弱等問題。加快推動海運業健康發展,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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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持把改革創新貫穿於海運業發展的各領域各環節,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建設海運強國為目標,以培育國際競爭力為核心,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海洋權益、提升綜合國力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保障經濟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站在維護國家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視,統籌謀劃,綜合施策,建立保障有力的海運船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深化改革、優化結構。深化海運業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海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創新發展模式,優化組織結構、運力結構和運輸結構,促進海運業可持續發展。

企業主體、政府引導。遵循海運業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借鑑國際經驗,完善海運業發展相關配套政策,培育和提升核心競爭力。

全面推進、協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合力,深化海運業與相關產業的合作,營造協同互補、互利共贏的發展環境。

(三)發展目標。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綠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海運體系,適應國民經濟安全運行和對外貿易發展需要。

——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全球海運服務不斷拓展,船隊規模和港口布局規劃適度超前,重點物資運輸保障能力顯著提高,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比較優勢進一步發揮。

——國際競爭力明顯提升。海運服務貿易出口額明顯增加,進出口平衡發展,海運服務貿易規模位居世界前列;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品牌海運企業、港口建設和運營商、全球物流經營主體,基本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航運中心。

——在國際海運事務中的地位不斷提高。

二、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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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化海運船隊結構。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經濟高效船舶,積極發展原油、液化天然氣、集裝箱、滾裝、特種運輸船隊,提高集裝箱班輪運輸國際競爭力。有序發展干散貨運輸船隊和郵輪經濟,鞏固干散貨運輸國際優勢地位,培育區域郵輪運輸品牌。

(五)完善全球海運網絡。優化港口和航線布局,積極參與國際海運事務及相關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擴大對外貿易合作。加強重要國際海運通道保障能力建設,完善煤炭、石油、礦石、集裝箱、糧食等主要貨類運輸系統,大力發展鐵水聯運、江海聯運,推進深水航道和集疏運體系建設。

(六)推動海運企業轉型升級。完善海運企業治理結構,轉變發展理念,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加快兼併重組,促進規模化、專業化經營,提升抗風險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在做強做優海運主業的同時,適度開展多元化經營。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中資海運企業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有序發展中小海運企業,促進就業。

(七)大力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推動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交易、信息服務、設計諮詢、科技研發、海事仲裁等現代航運服務業。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海運發展基金。創新航運保險,降低融資成本,分散風險。

(八)深化海運業改革開放。深化國有海運企業改革,積極發展國有資本、民營資本等交叉持股、融合發展的混合所有制海運企業。堅持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從事海運業務。穩步推進對外開放,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穩妥開展外商成立獨資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資海運公司等試點。

(九)提升海運業國際競爭力。引導要素和產業集聚,加快建設國際海運交易和定價中心,打造國際航運中心。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工作,提高參與制定國際公約、規則、標準和規範的能力和水平,樹立負責任的海運大國形象。深化雙邊、多邊合作,維護我海運和海員權益。建設國際一流的船舶檢驗和海運科研教育機構。

(十)推進安全綠色發展。強化安全意識,健全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完善海運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提高安全監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着力提升海(水)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監測與處置能力,進一步理順安全監管體制。加強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動節能減排技術和清潔能源在海運業的推廣應用,優化用能結構。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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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健全運輸保障機制。加強海運企業與貨主的緊密合作、優勢互補,推動簽訂長期合同,有序發展以資本為紐帶的合資經營,形成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穩定關係。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提高原油、鐵礦石、液化天然氣、煤炭、糧食等重點物資的承運保障能力。

(十二)發揮財稅政策支持作用。整合各種專項資金,推動運力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和運輸效能提升。借鑑海運業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完善涉及國際海運的財稅政策。加大現行財稅政策執行力度,確保落實到位。

(十三)加強和改進行業管理。加快推動海運業立法,強化頂層設計和戰略研究,完善船舶技術政策和標準規範,做好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引導運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長。強化誠信管理體系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事項,優化流程,提高效率。規範海員勞務市場和派遣機構管理,健全海員權益保障機制。加快建設進出境船舶聯合查驗單一窗口系統,推進口岸通行便利化。

(十四)強化科技創新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海運業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切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教育水平。構建海運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推進資源共享,提高智能化水平。完善海運業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加強海員特別是高級海員隊伍建設,大力培養專業化、國際化海運人才。

四、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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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加強對推動海運業健康發展各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統籌謀劃,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要儘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和細化相關政策措施,紮實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國務院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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