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1〕12號
2011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戰略資源,在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對於保護環境,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和應用技術研發取得較大進步,產業規模不斷擴大。但稀土行業發展中仍存在非法開採屢禁不止,冶煉分離產能擴張過快,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高端應用研發滯後,出口秩序較為混亂等問題,嚴重影響行業健康發展。要進一步提高對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重要性的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稀土行業管理,加快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編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促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開採和冶煉分離能力,大力發展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產業,進一步鞏固和發揮稀土戰略性基礎產業的重要作用,確保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採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儘快完善稀土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加快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積極推進技術創新,提升開採、冶煉和應用技術水平,淘汰落後產能,進一步提高稀土行業集中度;堅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堅持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係。

(三)發展目標。用1—2年時間,建立起規範有序的稀土資源開發、冶煉分離和市場流通秩序,資源無序開採、生態環境惡化、生產盲目擴張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狀況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稀土行業格局,南方離子型稀土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集團產業集中度達到80%以上;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步伐加快,稀土新材料對下游產業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得到明顯發揮;初步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稀土行業管理體系,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再用3年左右時間,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形成合理開發、有序生產、高效利用、技術先進、集約發展的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格局。

二、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加強和改善行業管理[編輯]

(四)嚴格稀土行業准入管理。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採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嚴把行業和環境准入關。加快制定和完善稀土開採及生產標準,明確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的產品質量、工藝裝備、生產規模、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實施嚴格的環境准入制度,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稀土行業環境風險評估制度。

(五)完善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實施嚴格的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編制、下達和監管制度。加強稀土開採、冶煉分離、出口等計劃間的相互銜接。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建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和產品流通台賬和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採用信息技術實現稀土開採、冶煉分離、出口企業聯網,實行在線監控。

(六)提高稀土出口企業資質門檻。稀土出口企業必須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環保標準等要求。進一步提高稀土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管理,強化行業自律,對存在從非法渠道採購產品出口及其他嚴重擾亂出口經營秩序等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七)加強稀土出口管理。按照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有關政策,在嚴格控制稀土開採和生產總量的同時,嚴格控制稀土金屬、氧化物、鹽類和稀土鐵合金等初級產品出口,有關開採、生產、消費及出口的限制措施應同步實施。統籌考慮國內資源和生產、消費以及國際市場情況,合理確定年度稀土出口配額總量。完善出口配額分配方式,嚴懲倒賣稀土出口配額行為。細化稀土產品稅號和海關商品編碼,並將稀土產品列入法定檢驗目錄。嚴格海關監管,規範企業申報管理,完善海關檢測方法和手段,加強對海關一線查驗、檢測設備投入,建立稀土開採、生產與出口企業間票據聯動制度。加強對稀土行業准入後企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防止變相出口稀土產品。

(八)健全稅收、價格等調控措施。大幅提高稀土資源稅徵收標準,抑制資源開採暴利。改革稀土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大政策調控力度,逐步實現稀土價值和價格的統一。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嚴格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的經濟責任。

(九)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海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對稀土的勘查開採、冶煉加工、產品流通、推廣應用、戰略儲備、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抓緊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稀土等稀有金屬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依法開展稀土專項整治,切實維護良好的行業秩序[編輯]

(十)堅決打擊非法開採和超控制指標開採。國土資源部要進一步鞏固稀土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成果,加大稀土勘查開採監管力度,嚴格稀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加強對重點稀土產區的聯合監管。堅決取締非法開採,嚴格禁止超控制指標開採,對重大非法開採案件要掛牌督辦,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人員責任。重新審核已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開採許可證,向社會公布合法採礦企業名單。加快建立規範稀土開採秩序和監管的長效機制。

(十一)堅決打擊違法生產和超計劃生產。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稀土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向社會公布合法生產企業名單,加強對國家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產企業要責令停止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產品的生產,追查礦產品來源,對違法收購和銷售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生產許可和銷售資質,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堅決打擊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部要立即對稀土開採及冶煉分離企業開展環境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未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對沒有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超標排放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依法責令立即停產,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注(吊)銷相關證照。 (十三)堅決打擊稀土非法出口和走私行為。海關總署要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立即開展稀土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審單、查驗力度,依法嚴懲偽報、瞞報品名,以及分批次、多口岸以「貨樣廣告品」、「快件」等方式非法出口和走私稀土行為。


四、加快稀土行業整合,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編輯]

(十四)深入推進稀土資源開發整合。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整體部署,掛牌督辦所有稀土開發整合礦區,深入推進稀土資源開發整合。嚴格稀土礦業權管理,原則上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開採登記申請,禁止現有開採礦山擴大產能。

(十五)嚴格控制稀土冶煉分離總量。「十二五」期間,除國家批准的兼併重組、優化布局項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禁止現有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堅決制止違規項目建設,對越權審批、違規建設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責任。

(十六)積極推進稀土行業兼併重組。支持大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通過聯合、兼併、重組等方式,大力推進資源整合,大幅度減少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企業數量,提高產業集中度。推進稀土行業兼併重組要堅持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兼顧中央、地方和企業利益,妥善處理好不同區域和上下游產業的關係。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推進稀土行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方案。

(十七)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鼓勵企業利用原地浸礦、無氨氮冶煉分離、聯動萃取分離等先進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加快淘汰池浸開採、氨皂化分離等落後生產工藝和生產線。發展循環經濟,加強尾礦資源和稀土產品的回收再利用,提高稀土資源採收率和綜合利用水平,降低能耗物耗,減少環境污染。支持企業將技術改造與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相結合,加快推進技術進步。


五、加強稀土資源儲備,大力發展稀土應用產業[編輯]

(十八)建立稀土戰略儲備體系。按照國家儲備與企業(商業)儲備、實物儲備和資源(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戰略儲備。統籌規劃南方離子型稀土和北方輕稀土資源的開採,劃定一批國家規劃礦區作為戰略資源儲備地。對列入國家儲備的資源地,由當地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家批准不得開採。中央財政對實施資源、產品儲備的地區和企業給予補貼。

(十九)加快稀土關鍵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按照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體要求,引導和組織稀土生產應用企業、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大力開發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技術,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支撐。


六、加強組織領導,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編輯]

(二十)建立完善協調機制。要進一步發揮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的作用,統籌研究國家稀土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等重大問題。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稀土辦公室,統籌做好稀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製定稀土開採、生產、儲備、進出口計劃等,納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牽頭做好年度計劃實施、行業准入和稀土新材料開發推廣等工作。

(二十一)明確責任和分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做好相應管理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嚴格實行問責制。堅決改變重計劃、輕落實,重審批、輕監管的現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總責,並負責稀土行業管理,制定指令性生產計劃,維護稀土生產秩序,指導組建稀土行業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新聞辦牽頭做好我稀土政策的對外宣傳和釋疑工作。發展改革委牽頭做好稀土投資規模和出口總量控制工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牽頭研究建立稀土戰略儲備。財政部牽頭研究制定財稅支持政策。國土資源部負責稀土資源勘查開採和總量控制管理、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地儲備。環境保護部負責環保專項整治,嚴格環境准入,加強污染防治。商務部負責出口配額管理,妥善協調與各國貿易關係。海關總署負責嚴格出口監管和打擊走私。質檢總局負責嚴格出口檢驗監管和打擊逃漏檢行為。監察部負責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稀土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影響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有關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稀土行業的管理負總責,要層層落實責任制,督促稀土企業依法經營,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經營,嚴格履行社會責任,切實保護資源和環境。

(二十二)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稀土行業管理是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是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需要,是提高稀土行業整體效益、維護人民群眾長遠利益的需要。要正確引導輿論,積極宣傳加強稀土行業管理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爭取國內外的理解和支持。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抓好督促檢查,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切實加強稀土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務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