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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保護耕牛和調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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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保護耕牛和調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國發〔1979〕26號
1979年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保護耕牛和調整屠宰

政策的通知

國發〔1979〕26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委:

建國以來,為了保證農業生產有足夠的畜力,國家先後頒布了一系列保護耕牛的政策,對耕牛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着農業機械化的發展,牛的用途將逐步向食用轉化。據一些地區反映,目前對牛的屠宰限制過嚴,牛的收購價格太低,影響了社隊養牛的積極性。為了作到既要保護好耕牛,又要大力發展肉牛,對牛的屠宰、收購價格等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鑑於我國農業機械化水平還不高,目前耕牛仍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動力,因此必須繼續貫徹保護和發展耕牛的政策,恢復落實行之有效的飼養管理、良種繁育和獎懲辦法,保證在實現農業機械化的過程中有足夠的畜力。

二、加強良種繁育,鼓勵發展優良種牛,提高耕畜質量,對優良種牛應優質優價。

三、老殘耕牛、種牛的淘汰標準應當放寬,各地可視農業機械化程度和耕牛餘缺調劑情況,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四、凡菜牛、雜種牛等肉用牛,除種用公牛、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齡,育肥後可以出售屠宰。牛的出售、屠宰,由生產隊或大隊決定。

五、提高活牛收購價格(另有方案)。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逐頭過秤,分級定價,不許壓級壓價,不許看群估價。目前條件還不具備的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做到。

以上規定,請各地研究執行。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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