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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建十世班禪靈塔、祀殿和尋訪靈童所需經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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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建十世班禪靈塔、祀殿和尋訪靈童所需經費的批覆
國函〔1990〕53號
1990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修建十世班禪靈塔、

祀殿和尋訪靈童所需經費的批覆

國函〔1990〕53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修建十世班禪大師靈塔方案的請示》、《關於請求預撥十世班禪大師靈塔祀殿修建經費的請示》和《關於報送尋訪認定班禪大師轉世靈童所需經費報告的函》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十世班禪靈塔、祀殿的修建,按國務院工作組提出的方案實施,即:全金色塔,花紋貼鑲處不作黃金鋪底。靈塔、祀殿黃金總用量六百一十四公斤,白銀總用量二百七十五公斤,工程總投資六千六百二十六點二萬元;工程分三年零八個月完成,實行總額包幹,由財政部按年度撥款。

關於尋訪十世班禪靈童的經費,按五年劃撥,總計六百萬元,由自治區財政廳對札什倫布寺採取總額包幹。

以上兩項經費的具體安排,由財政部行文告自治區財政廳。

二、靈塔、祀殿工程所需黃金、白銀,由人民銀行按調撥時少數民族特需飾品配售價格劃撥;所用珠寶應立足於國內採購,請輕工部予以協助;金銀、珠寶的加工,亦請人民銀行、輕工部和北京市有關部門給予協助。

三、修建靈塔、祀殿,由於投資多,使用金銀、珠寶等貴金屬量大,因此在設計施工中應精打細算,儘量縮短工期,並多採用新工藝,以最大限度節約。在採用新工藝時,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有關寺廟等方面的工作,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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