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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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批覆
國函〔1993〕21號
1993年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6期[1]

海關總署:

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幾年來海關工作的實踐,批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

二、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關稅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第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進出境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貿易國別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的」。

上述各條中項目的順序據此作相應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根據本批覆作相應修正,由你署發布施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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