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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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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2013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4年11月10日於中南海
(在第十四屆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5號
有效期:2025年1月1日至今
2024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5號發布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4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後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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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4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後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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