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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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3月25日
1995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4號發布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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