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2009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9年1月29日
發布於2009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8號
2016年
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9年)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二、將第373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信息業務審批」,修改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三、將第374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業務的審批」,修改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