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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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4年) |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9年1月29日 發布於2009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8號 |
2016年 |
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009年) |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二、將第373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信息業務審批」,修改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三、將第374項的項目名稱,由「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布新聞信息業務的審批」,修改為「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審批」;將實施機關,由新華社改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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