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
←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3年) |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4年1月13日於中南海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1號 有效期:2024年1月18日至今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4年) |
202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1號發布 |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為保障行政法規體系的一致性、規範性和時效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部行政法規和2個國務院決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動健全現代貨幣政策框架,重要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
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和人員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國務院副秘書長1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1人;
「財政部副部長1人;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2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國家統計局局長;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
「專家委員3人。
「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包括當然委員和提名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為提名委員,其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三項中的「貨幣、銀行」修改為「金融」。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專家委員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經濟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二)非國家公務員,並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
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銀行業協會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專家委員一屆任期不超過3年,最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任期已滿的」。
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了解經濟、金融和貨幣政策方面的情況」。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1次。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後,採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送達全部委員。」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准有關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可以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併報送。」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將《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中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三、將《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第一部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第三項第3點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審慎性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將第二部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第二項和第三部分「其他規定」第一項中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其他的「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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