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6〕63號 2016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6〕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2015年4月,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運行。1年多來,4省市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動自貿試驗區在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創新成果。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自貿試驗區可複製、可推廣的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將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複製推廣的主要內容
(一)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
1.投資管理領域:「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革」、「稅控發票領用網上申請」、「企業簡易註銷」等3項。
2.貿易便利化領域:「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單一窗口免費申報機制」、「國際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制度」、「出境加工監管」、「企業協調員制度」、「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監管新模式」、「免除低風險動植物檢疫證書清單制度」等7項。
3.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引入中介機構開展保稅核查、核銷和企業稽查」、「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項。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
包括:「入境維修產品監管新模式」、「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委內加工監管」、「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流轉監管模式」等7項。
二、高度重視推廣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重大意義,將複製推廣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積極轉變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動制度創新,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逐步構建與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新體制、新模式,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增強發展新動能、拓展發展新空間。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列為本地區重點工作,完善領導機制和複製推廣工作機制,積極創造條件、紮實推進,確保改革試點經驗落地生根,產生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時限完成複製推廣工作,需報國務院批准的事項要按程序報批,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辦理。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適時督促檢查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進展情況及其效果。複製推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任務分工表
國務院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複製推廣工作任務分工表
序號 | 改革事項 | 負責部門 | 推廣範圍 | 時限 |
1 | 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革 | 商務部 | 全國 | 2016年11月30日前 |
2 | 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單一窗口免費申報機制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3 | 國際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制度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4 | 出境加工監管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5 | 企業協調員制度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6 | 引入中介機構開展保稅核查、核銷和企業稽查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7 | 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海關總署 | 全國 | |
8 | 稅控發票領用網上申請 | 稅務總局 | 全國 | |
9 | 企業簡易註銷 | 工商總局 | 全國 | |
10 | 原產地簽證管理改革創新 | 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 |
全國 | |
11 | 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監管新模式 | 質檢總局 | 全國 | |
12 | 免除低風險動植物檢疫證書清單制度 | 質檢總局 | 全國 | |
13 | 入境維修產品監管新模式 |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環境保護部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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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次備案,多次使用 | 海關總署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
15 | 委內加工監管 | 海關總署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
16 |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 | 海關總署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
17 | 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 | 海關總署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
18 | 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 質檢總局 |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
19 |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流轉監管模式 | 海關總署 | 實行通關一體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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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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