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4〕47號
2014年10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多年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為支撐的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絕大多數困難群眾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救助。同時,社會救助體系仍存在「短板」,解決一些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救助問題仍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線。

  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是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空白,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確保社會救助安全網網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對於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將其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全面落實,紮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補「短板」、掃「盲區」,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着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三、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一)對象範圍。

  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和範圍。

  (二)申請受理。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三)審核審批。

  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五)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適時調整。臨時救助標準應向社會公布。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標準制定的統籌,推動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標準。

  四、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地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三)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四)不斷完善臨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中央財政對地方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

  五、強化臨時救助制度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原則,將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2014年底前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併合理確定權重;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能力建設。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臨時救助能力建設,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落實臨時救助制度要求,科學整合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積極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加強基層臨時救助能力建設。要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協助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要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

  (三)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於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組織好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國家選擇有特點、有代表性的區域進行「救急難」工作綜合試點,在體制機制、服務方式、信息共享、財政稅費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為不斷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提供經驗。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抓緊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財政部要加強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4年10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