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村基層供銷社劃歸人民公社經營試點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農村基層供銷社劃歸人民公社經營試點的通知 國發〔1979〕188號 1979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農村基層供銷社劃歸
人民公社經營試點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
據了解,目前有些地方正在進行或準備進行基層供銷社劃歸人民公社經營的試點工作。為了既積極又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現對試點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基層供銷社劃歸人民公社經營的試點,只在各地確定搞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地方進行,一個省只在一個縣內試驗,並應有一定時間的實踐,以便取得經驗。不搞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地方,基層供銷社一律不動,按正常秩序搞好工作。生產大隊設立的代購代銷店,仍實行為供銷社代購代銷的辦法,不能改為大隊的商業企業,不能自行到外地開展購銷工作。
二、進行試點的基層供銷社,要保證執行國家下達的購銷計劃,完成國家的農副產品收購任務和上調任務。對於原來符合經濟流向的商品流通渠道不能打亂,地區間的正常經濟聯繫不要中斷。
三、試點的基層供銷社,在財務管理上,應當同公社的農業、工業企業嚴格分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制度。對於基層供銷社的資金、財產、設備,要保證用於商品流通,不能挪作它用。經營利潤,除大部分用於補充基層社自有流動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和企業基金外,可以拿出一小部分用於扶持農副業生產,但不能用做社員分配。
四、試點的基層供銷社,幹部和職工仍然是國家的幹部和職工,原來的政治經濟待遇不變,繼續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勞保制度。對於他們的工作應當保持穩定,不能隨意抽調或改行轉業,以利於提高幹部職工的業務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
五、在試點中,縣以上供銷社,特別是縣級供銷社要在方針政策、計劃管理、業務經營、企業核算和職工培訓等方面,繼續加強對基層供銷社的領導。同時,要協助公社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加強領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認真把這件事情辦好。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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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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