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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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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4〕141號
1984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隨着我國農村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迅速發展,鄉鎮工商業蓬勃興起,越來越多的農民轉向集鎮務工、經商,他們迫切要求解決遷入集鎮落戶問題。

  我國現有縣以下集鎮近六萬個,這些集鎮是城鄉物資交流和集散的中心,農民進入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對促進集鎮的發展,繁榮城鄉經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有經營能力和有技術專長的農民進入集鎮經營工商業。現將農民進入集鎮(不含縣城關鎮)落戶問題通知如下:

  一、 凡申請到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 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的, 公安部門應准予落常住戶口,及時辦理入戶手續,發給《自理口糧戶口薄》, 統計為非農業人口。 糧食部門要做好加價糧油的供應工作,可發給《加價糧油供應證》。地方政府要為他們建房、買房、租房提供方便,建房用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集鎮建設規劃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工商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都要給以熱情支持, 積極引導,加強管理,促進集鎮的健康發展。

  二、 為了保護農民進入集鎮興業安居的合法權益,鄉鎮人民政府要依照國家法律,保護其正當的經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他們的合法利益。對新到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戶要同集鎮居民戶一樣納入街道居民小組,參加街道居民委員會活動,享有同等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

  為了使在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保持穩定,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其留居農村的家屬不得歧視;對到集鎮落戶的,要事先辦好承包土地的轉讓手續,不得撂荒;一旦因故返鄉的應准予遷回落戶,不得拒絕。

  三、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集鎮的行政管理。 健全機構, 充實力量,管理好集鎮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建設規劃和財政、公安、民政、計劃生育等工作。為了加強集鎮的戶口管理,在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集鎮,應根據其規模配備相應的戶口管理人員,設置戶籍登記辦公室,做好常住戶口、暫住人口和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的日常登記管理工作。

  大城市郊區的集鎮,如何解決農民到集鎮落戶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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