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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決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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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決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批覆
國函〔2006〕91號
2006年9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批覆

國函〔2006〕91號

外交部:

  國務院同意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3年8月27日決定批准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手續由你部辦理。

                           國務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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