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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決定加入《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等有關暫准進口的國際海關公約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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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決定加入《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等有關暫准進口的國際海關公約的批覆
國函〔1992〕49號
1992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加入

暫准進口的國際海關公約的批覆

國函〔1992〕49號

海關總署、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外交部:

國務院決定,我國加入下列公約:

一、《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並接受其附約A《關於暫准進口單證的附約》和附約B.1《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貨物的附約》。

二、《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

三、《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我國加入上述公約時,應作出如下保留和聲明:

一、根據《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附約A第十八條第一款及《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A.T.A.單證冊適用於郵運貨物提出保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在A.T.A.單證冊封面上將香港列為「國家」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在適當的時候要求予以糾正的權利。

加入上述公約的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我國加入上述公約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作為有關海關單證的出證和擔保商會,承擔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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