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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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國函〔1997〕14號 1997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
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國函〔1997〕14號
審計署、供銷合作總社:
審計署《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請示》(審商發〔1996〕3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國家審計機關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審計監督,有利於促進供銷合作社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更好地發揮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主渠道作用,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供銷合作社系統亦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約束機制。
二、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進行審計。審計範圍包括:供銷合作社的政策性虧損;國家委託專營商品的經營活動;管理和使用國家各級財政預算撥款、國撥特種儲備資金、財政補貼、救災的專項財政資金、國家撥入的其他專項資金和國有銀行政策性專項貸款,以及與之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等。供銷合作社的其他經營活動由供銷合作社進行內部審計。
三、具體由你們聯合發文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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