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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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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管理的決定
國發〔1989〕30號
1989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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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3日)

國發〔1989〕30號

有色金屬是重要的生產資料。為了促進有色金屬生產,整治流通領域中的混亂現象,限制不合理的消費,控制出口,保證國家重點生產建設的需要,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加強對有色金屬的計劃管理和市場管理。

一、有色金屬生產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任務

全面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是穩定國民經濟、保證重點需要的重要條件,也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有色金屬企業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質量接受訂貨,嚴格按合同交貨,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計劃作為考核企業經營好壞的一項主要指標,對沒有完成指令性計劃和訂貨合同而將產品自銷的企業,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其自銷多得的收入予以沒收並罰款,上繳國家財政,以物價部門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查處,這樣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

有色金屬生產企業承擔國家指令性計劃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電力、運輸等的生產條件,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在計劃上應予以保證,有關企業、單位要在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嚴格完成計劃,按合同保證供應。如有關企業、單位不執行合同造成有色金屬生產企業損失,除由其承擔應負的責任、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這樣的企業也不能評為先進企業。這方面的問題,由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處理,或由合同管理機關依法仲裁。

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制定有色金屬的國家指令性分配計劃;訂貨會議以物資部為主,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參加,共同組織。有色金屬生產企業要按季向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報告國家合同執行情況,以及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所需生產條件的落實情況,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匯總報送國家計委和物資部,按季通報。

二、加強對有色金屬自銷的指導和管理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計劃外產品的自銷,要接受國家計委和物資部的指導和監督,自銷情況按季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匯總後送國家計委和物資部。為了保證國家重點生產和建設的需要,對生產企業自銷的部分,由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核留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用的專項用料和為換取必要的生產條件及承擔主管部門批准的來料加工、償還企業集資、出口還貸用料後,劃出一定數量,按照國家計委和物資部提出的投向,由物資部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組織生產企業和重點用戶進行產需銜接,實行定向定點供應。供應價格由產需雙方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協商確定。

地方有色金屬生產企業計劃外的自銷部分參照上述辦法由地方計劃、物資部門指導銷售和管理。

三、採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繼續支持有色金屬生產的發展

緩解有色金屬的供需矛盾,根本出路在於大力發展生產。要鼓勵社會各方集資,擴大有色金屬生產。已經投資的,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家計委負責清理,合理的可繼續執行;新投資增加的產量,按投資比例分成。

在國家統一規劃下,鼓勵地方擴大有色金屬生產,支持地方對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建。支持地方發展中小礦山,增加礦產品產量。

積極開展來料加工和氧化鋁、鋁錠的對銷貿易,充分利用國內現有冶煉能力,國家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四、清理整頓有色金屬經營企業

以下幾類單位允許經營有色金屬:(一)物資部門所屬的有色金屬經營企業;(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的供銷經營企業及生產企業的供銷機構;(三)有直屬直供企業的主管部門按物資體制改革方案規定承擔供應任務的供應機構;(四)供銷社的廢舊金屬回收企業;(五)受物資部門委託的縣鄉鎮企業供銷公司。

上述單位,應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企業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只限於供應本系統企業和單位需要的有色金屬,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的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有色金屬;供銷社的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只限於銷售自己回收加工的有色金屬;縣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只限於供應本縣鄉鎮企業所需的有色金屬。

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資部門組織進行。全部清理整頓工作,要求今年二季度基本結束,並向國務院報告。

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的年檢換照工作,重新審查有色金屬經營企業的資格;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物資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審批經營有色金屬的企業。

五、加強有色金屬市場的管理

要加強指令性計劃外有色金屬市場的管理。計劃外的有色金屬必須進入市場銷售,嚴禁私下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由物資部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部研究制定。

以下有色金屬必須通過市場銷售:(一)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自銷的有色金屬(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的除外);(二)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有色金屬;(三)進口自銷的有色金屬(經貿部門以進養出和對銷貿易的除外);(四)使用有色金屬單位庫存多餘的有色金屬;(五)用廢舊有色金屬加工的有色金屬。

進入市場的單位,應是經批准具有有色金屬經營資格的企業和使用有色金屬的生產企業及建設單位。進入市場的企業可以直接購銷,也可以委託物資企業代購代銷。

以下行為為非法交易:(一)無照經營;(二)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三)倒賣訂貨合同、實物或提貨憑證;(四)不使用統一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現金交易;(五)不在指定場所公開交易。

市場上的交易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使用國家統一發票,加蓋市場專用章。

市場交易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監督。

物資企業要充分發揮中介作用。目前從事有色金屬交易的經紀人的活動利少弊多,一律暫停,進行整頓。

六、加強有色金屬價格管理

指令性計劃內的有色金屬,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加價和多收費。指令性計劃外的銅、鋁、鋅、錫、鎳執行國家物價部門規定的最高限價。進口的有色金屬實行代理作價,代理價高於國內規定的最高限價,原則上也要執行最高限價,執行確有困難的,經過物價部門批准執行進口代理價。對不執行最高限價、哄抬價格的,以物價部門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查處,沒收其全部貨款並予以處罰。

七、嚴格控制有色金屬及礦產品出口

重要的有色金屬和礦產品,除計劃內出口總量和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經貿部確定外,因情況特殊必須計劃外出口的,要報經國家計委、物資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審批,經貿部按批准的數量發放許可證。要提高有色金屬的出口關稅,控制出口,並根據國內外的供求情況適時調整。

八、限制國內不合理的消費

對鋁合金門窗、鋁製易拉罐,用銅、鋁材料生產家具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用品和進行室內外裝修等,要嚴格控制。由國家計委、物資部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儘快制定具體辦法。

九、加強廢舊有色金屬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工作

物資、商業部門要加強廢舊有色金屬的回收管理工作,做好分類回收,能直接利用的供應生產企業使用,需再生加工的送技術先進、回收率較高的冶煉廠加工。

十、物資部門和有色金屬經營企業要遵紀守法,搞好服務

物資部門和有色金屬經營企業要把有色金屬企業按指令性計劃上交的有色金屬,及時按計劃供應給用戶,不得擅自轉為計劃外銷售。要堅持為生產建設服務的原則,儘量減少中轉和經營環節,大宗大量的實行定點直達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計劃和國家規定的價格及收費標準,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加強有色金屬管理,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括廣東、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區和經濟特區)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貫徹落實本決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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