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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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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3〕82號
1993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民用航空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今年以來,先後發生三起空難事故和七起劫機事件,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民航安全形勢嚴峻。為了迅速扭轉局面,確保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使民航事業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通知如下:

一、民航總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充分認識民用航空安全對於維護國家聲譽、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民用航空安全,切實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儘快解決民用航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消除各種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飛行事故和劫機事件的發生。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民航部門的工作。民航總局及其各級管理機構要轉變作風,紮實工作,切實幫助基層解決影響安全的實際問題。民用航空各單位、各部門,特別是航空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擔對安全工作的責任,正確認識和處理加快民航事業的發展與安全的關係、經濟效益與安全的關係、改善服務與安全的關係、正常飛行與安全的關係,以及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的關係。要在所有民航工作人員中統一對這些問題的認識,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貫徹到民航的各項工作中去。

二、民航各級領導,各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機組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和全面正確地理解並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中國民航局關於處置劫機事件基本原則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64號)。要充分認識和發揮安全檢查對於防止劫機事件的重要作用,認真執行各項安全檢查規章制度,嚴格機場隔離區管理,科學安排旅客登機和交運行李安全檢查的流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槍支、刀具和易爆、易燃等危險物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要增強情報意識,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發現劫機和破壞機場及飛機的線索,力爭將各種危及安全的犯罪行為消滅在預謀階段。

三、民航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把職工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努力提高民航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一支思想過硬、作風過硬、業務過硬的民航隊伍。要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倡克己奉公和一絲不苟、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嚴守紀律的作風,表揚獎勵為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反對拜金主義、無政府主義、不負責任和無視規章制度的現象,對各種無組織無紀律現象要堅決糾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抓緊進行崗位培訓,特別要抓緊對安全檢查人員、空勤人員反劫機知識的教育和技能訓練,力求在短期內使他們的業務素質有明顯提高。

四、為了解決民用航空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扭轉當前安全形勢不好的局面,民航總局和民航各級行政部門要根據民航管理嚴密、技術密集的現代化大生產的特點,加強政府的管理職能和對行業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化民航體制的改革,理順關係,嚴格控制航空公司的發展速度,加強空中交通管制,嚴格飛行標準、適航管理,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建立集中統一的管理監督機制。有關民用航空安全的法規和指令,各地方、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應嚴格執行。民航總局要本着嚴肅紀律、堵塞漏洞、健全機制、保證安全的精神,組織各航空公司、機場、空管部門等單位開展安全大檢查。對忽視安全、管理混亂的航空公司,民航總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要嚴格按照標準和操作程序對飛行人員進行考核,不合格的堅決停止執勤,直至吊銷執照。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飛行紀律,對違反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從嚴處理。要下大力氣解決一些飛行人員業務素質低、飛行作風散漫的問題。要把好維修人員的執照關、飛機放行關和年檢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糾正,總結教訓。對發生的空難事故,要儘快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以儆效尤。機務、空管和安全檢查等各類安全保障部門都要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行。今後,檢查、考核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

五、要通過各種輿論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民航安全知識及有關規定,教育乘客遵守乘機規則,服從民航工作人員的管理,鼓勵廣大群眾向公安機關反映有關劫機的線索,共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本文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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