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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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63年8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由右邊文件取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商業部、輕工業部、財政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酒類專賣,是我國建國以來一貫實行的方針。實行這個方針,對於節約糧食,保證酒類的正常生產和供應,積累建設資金,打擊投機活動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近幾年來,有些地區,由於放鬆了酒類專賣工作,出現了私釀私賣、投機倒把、偷稅漏稅等非法活動,浪費了糧食,擾亂了市場,助長了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發展。這種情況不利於集體經濟的鞏固,也不利於國家資金的積累。為了改變這種情況,今後必須繼續貫徹執行酒類專賣的方針,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酒的生產方面,應當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批准的生產指標,由輕工業部門歸口統一安排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釀造。社、隊自辦的小酒廠和非工業部門辦的酒廠,應當按照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登記。根據歸口管理、統一規劃的原則,各地對現有釀酒廠要進行整頓。所有酒廠生產的酒,都必須交當地糖業炳酒公司收購。

二,酒類銷售和酒類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級商業部門領導,具體日常工作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在酒的銷售方面,批發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零售由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以及經過批准的城鄉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其它一些代銷點經營,除此以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銷售。為了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各地應當繼續建立與充實糖業煙酒公司的機構,並成立各級專賣事業管理局。這兩個機構,可以採取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辦法,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企業經營。各地還應當組織一部分已經轉業的、熟悉酒類專賣工作的領導骨幹歸隊,使之能勝任專賣工作的要求。以上所需人員,在商業部系統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

三、一切個人都不得私釀私賣酒類,但是,有些地區,群眾歷史上有自釀自飲習慣的(如南方的糯米酒),應當準許群眾自釀自飲。有些地區,農民有以糧換酒自飲習慣的,在完成國家糧食徵購任務、生活已經安排好、確實還有餘糧的,也可以准許農民以糧換酒自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行酒類專賣工作的時候,可以根據本地區目前的具體情況,對於專賣的範圍、方法、步驟,因地制宜地作出規定,目前暫時不作全國性統一的具體規定。再過一個時期,等全國糧食生產情況進一步好轉以後,再作全國統一的具體規定。

五、酒類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按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國務院關於一九六三年預算管理制度的幾項規定」執行,規定劃歸中央的仍歸中央,規定劃歸地方的仍歸地方,規定中央與地方分成的,仍按規定比例實行分成。

六、有關酒類專賣的具體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研究制定,貫徹執行,並與商業部取得密切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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