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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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25號
2004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防震減災是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防震減災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我國是全球大陸地震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據預測,未來一個時期我國地震形勢仍然十分複雜、嚴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着地震災害的潛在威脅。2000年全國防震減災工作會議以來,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防震減災能力總體上得到逐步提高,對新疆巴楚等破壞性地震成功地進行了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目前,防震減災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西部地區和海域地震監測能力很弱;城市綜合防禦能力和廣大農村防震能力亟待加強;地震的短期和臨震預報水平低,社會公眾防災意識不強,尚未建立起社區自救互救體系;市(地)、縣(市)級地震工作機構和群測群防工作面臨實際問題;防震減災能力在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還很不平衡,特別是西部地震多發區、高危險區、特困少數民族聚居區的防震減災能力更為薄弱。這些問題亟待解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防震減災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堅持防震減災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切實加強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緊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地震災害管理機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會力量,不斷提高綜合防震減災能力,為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提供可靠的保障。

奮鬥目標是:到2020年,我國基本具備綜合抗禦6級左右、相當於各地區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經濟發達地區的防震減災能力力爭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要實現上述目標,防震減災必須逐步實現有重點的全面防禦,必須實行預測、預防、救助全方位的綜合管理,必須形成全社會共同抗禦地震災害的局面。

二、突出重點,全面提高綜合防禦能力

(一)全面提升地震監測能力。按照《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的要求,建設好各級、各類現代化地震監測台網,對我國大陸及台灣地區、近海海域及周邊地區地震事件進行有效監測。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建立地下深井觀測,減少城市發展中的建設對地震觀測環境的影響。大中城市重要建築群和生命線工程必須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統一規劃和布局,積極推進海域和海底地震觀測台網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涉及對地震觀測造成影響的城鄉各類建設,應事先徵求地震部門的意見。因建設擅自對地震觀測造成影響和破壞的,建設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努力提高地震預報和政府應急管理決策水平。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危險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震情跟蹤措施。地震部門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強分析會商。堅持專業地震隊伍和群測群防相結合、科學家預測和政府應急管理風險決策相結合,努力實現有減災實效的地震預報。要制定規範的信息發布辦法。震災發生後,要及時、快速地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三)切實加強群測群防工作。各地區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情況,研究制定加強群測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三網一員」建設,即推進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和地震知識宣傳網建設,在地震多發區的鄉(鎮)設置防震減災助理員,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因地制宜地開展地下水、氣體、動植物、氣象氣候等地震宏觀異常觀察,充分發揮群測群防在地震短臨預報、災情信息報告和普及地震知識中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財政要建立穩定的群測群防經費渠道,制定觀測員崗位津貼發放標準,穩定群測群防工作隊伍。

(四)大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各級地震、教育、科技、農業等部門及城市社區要制定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計劃,建立和完善宣傳網絡,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活動。省級教育、地震部門和青少年活動中心要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小學生課外讀物和科普活動中,逐步在每個縣(市)建立一所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要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普及納入文明社區活動中。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作為「文化、衛生、科技」三下鄉活動的重要內容。

地震多發區要加強基層宣傳員的培訓,組織防震減災宣講團,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講活動。2007年前,省會城市和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城市要建立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加強宣傳;重點監視防禦區要組織防震減災宣傳「大篷車」,開展流動宣傳。

(五)高度重視城市建設的地震安全。國土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必須依據地震活斷層探測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充分考慮潛在的地震危險。2015年前,完成省會城市和重點監視防禦區大中城市的地震活斷層探測與地震危險性評價工作;完成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以上城市的震害預測和地震小區劃工作。要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和施工審批的必備內容,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與監督。

首都圈、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地區的城市群等地區,要強化防禦措施,相應確定抗震設防的烈度和標準,提升整體綜合防禦能力。要特別重視北京2008年奧運會、上海2010年世博會、廣州2010年亞運會等重大活動的防震對策和地震預警工作。

2010年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完成縣級以上城市的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對水庫(包括水電站)特別是病險水庫、城鎮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庫、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質的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必須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和查險加固。及時改造和加固各級各類危、舊校舍。

(六)逐步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我國超過80%的5級以上地震發生在農村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並儘快改變農村民居基本不設防的狀況,提高農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抗震知識普及到鄉(鎮)、村及農戶,使廣大農民把建設安全農居變為維護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覺行動。各級地震、建設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開發推廣科學合理、經濟適用,符合當地風俗習慣,能夠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不同戶型結構的農村民居建設圖集和施工技術,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要對地震多發區、高危險區的農村建築工匠進行培訓,提高農居建設施工質量。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組織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總結經驗,以點帶面,提高農村民居抗震能力。

(七)進一步做好地震應急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加強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加強應急培訓,適時組織地震應急演習,檢驗反應能力,使地震應急預案更加科學、實用,增強綜合防禦能力。要明確應急工作程序、層級管理職責和協調聯動機制,做到臨震不亂,決策科學,行動迅速,處置有力。為避免造成地震應急和救援等方面的管理盲區,中央單位和外地常駐單位的地震應急工作應遵循屬地化為主的原則,服從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駐華使領館及在華外籍人員的涉外地震應急工作。

各地區要加強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災情速報系統和應急救災基礎數據庫系統建設,為地震應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和信息保障。

(八)完善地震救援救助體系。各地區要因地制宜組建專業地震救援隊伍,西部地區的地震多發區要建設1-2支國家級專業地震救援分隊,具體組建方案由中國地震局商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充分依靠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組織動員社會公眾,發展救援志願者隊伍,壯大地震災害救助力量。國家級地震救援隊要配合我總體外交工作,積極參與國際性地震救援工作。民政部門要及時掌握災情,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交通部門要保障救災物資的緊急運輸工作,加強對交通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衛生部門要協調組織好震災發生時傷員搶救、轉運和治療工作;要掌握周邊醫療機構救治資源狀況,特別要掌握群體性創傷的救治能力狀況,統籌動員、組織和安置傷員的救治工作;組織開展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紅十字會要動員和組織群眾參加醫療救護知識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組織開展人道主義救援工作。建設、交通、電力、水利等部門要根據災情及時組織救援搶修恢復工作,確保生命線工程正常運行,減少次生災害的發生。

各地區要根據地震災害應急物資需求量大、種類多、時限性強的特點,結合城市商品物流,合理建設應急物品的儲備網絡。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地震多發地區的救災儲備物資體系建設,增加救災儲備物資品種和數量,滿足應急救災工作需要。要結合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建設,規劃設置必需的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險場所,配置必要的避險救生設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災害保險、社會捐贈相結合的多渠道災後恢復重建與救助補償機制。

三、加強防震減災工作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防震減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事權,健全工作體系和法規體系,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要把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防震減災需求相適應的投入機制。按照事權和財權一致原則,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對地震監測、預防、救助和宣傳教育工作的投入。要重點解決地震台網建設、骨幹救援隊伍裝備、賑災倉庫建設和維護等資金,繼續加大對地震重點危險區和西部地區防震減災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對地震多發區、高危險區、特困少數民族聚居區的防震減災日常工作經費給予必要保障。要加強地震監測、預防、救災技術和地震預報理論的研究,充分發揮科技在防震減災中的作用。

市(地)、縣(市)一級的地震、建設、民政等工作是防震減災的基礎,事關各項工作的落實和成效。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區和經濟發達、人口稠密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防震減災指揮機構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其他地區也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做好相應工作,切實保證防震減災管理責任得到落實。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以對黨、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長期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防震減災工作抓緊抓好並落到實處。

                          國務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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