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糖收購調撥工作嚴格控制銷售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糖收購調撥工作嚴格控制銷售的通知
國發〔1981〕40號
1981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糖收購

調撥工作嚴格控制銷售的通知

國發〔1981〕4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食糖生產年度(一九七九年十月至一九八〇年九月)市場銷售三百二十三萬噸,加上出口、進口原糖加工的損耗十三萬噸和地方出口五萬噸,總支出三百四十一萬噸。當年國內收購二百二十八萬噸,加上進口食糖總資源共三百一十萬噸,支出大於資源三十一萬噸。通過壓縮商業庫存,保證了各地市場的需要。

一九八一年度食糖生產形勢很好,預計全國產糖量可達二百七十五萬噸左右,比上年度增產百分之十。但是,國家外匯緊張,進口減少,今年食糖供需不能平衡,差額較大。原計劃全年國內收購二百三十八萬噸,進口減為六十萬噸,可供資源只有二百九十八萬噸。銷售量如保持一九八〇年度水平三百二十三萬噸,加上出口七萬噸,原糖加工損耗五萬噸,需要支出三百三十五萬噸。收支相抵,差額達三十七萬噸。當前國內收購情況不好,收購量占生產量的比例,今年一月底占百分之八十點一,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十點四。調撥進度緩慢,主要產糖區除黑龍江省已提前完成調撥計劃外,其餘六個產區一月末僅完成調撥計劃的百分之二十九,比去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十九。加上各方插手經營食糖,有限的資源不能有計劃地銷售,市場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

食糖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食品工業的主要原料,對於穩定市場有重要的作用。為了確保市場供應,穩定物價,安定人心,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統一集中管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國家已安排出口食糖七萬噸外,地方一律不許在計劃外出口食糖。

二、按照食糖「統一收購,集中管理」的原則,工業部門生產的食糖,不論任務內外的,應嚴格由指定的國營商業部門統一收購和分配,不得私留私分和自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包括商業信托貿易公司、供銷社貿易貨棧、農工商聯合企業、社隊企業和機關、部隊等),均不得插手收購和經營食糖批發業務。國營商業部門要加強收購工作,把應該收購的食糖全部收購起來,收購量占生產量的比例,應不低於上年度的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不准搞食糖議購議銷,堅決取締一切投機倒把活動。銀行要加強食糖購銷資金的監督審查,收購食糖除指定的國營商業部門外,銀行不得貸款。

三、各產區收購的食糖,必須堅決保證國家調撥計劃的完成。產區和銷區要密切協作,組織好運輸,加快調運進度,採取有效措施扭轉目前調撥緩慢的狀況。

四、要嚴格控制食糖銷售。現在有些地區超銷情況嚴重,庫存下降較多,為確保市場正常供應,各地必須按照計劃控制銷售,產區、銷區都不能突破計劃。同時,要把庫存擺布合理,防止造成人為的緊張。

當前,正是食糖生產的旺季,又值春耕種植季節,各地要在抓好收購、調撥工作的同時,不失時機地抓好今年糖料的種植,保證計劃面積的落實,切實抓好榨季食糖的生產,努力多產糖,產好糖,工商雙方共同努力把市場安排好。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