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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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發〔1988〕12號
1988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

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發〔198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加快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進一步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

加快和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基本內容是: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各地方)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基數、上繳外匯額度基數、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補貼基數、外匯額度掛帳數額,超過出口收匯基數的外匯收入實行分成,自負盈虧;少數商品由外貿和工貿進出口總公司承包並統一經營,不下放的部分工貿總公司仍由其承包經營。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和部分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的地方分支機構(經營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的有關企業除外)與總公司脫鈎,作為企業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財務上與地方財政掛鉤。

一、以國務院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計劃和收匯計劃為基礎,在《國務院關於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一九八八年外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87〕90號)確定的出口產品全面退稅的前提下,按現行外匯留成的有關規定,確定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向國家承包出口收匯基數、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基數(分別確定現匯和記帳外匯),按照財政部和經貿部核定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補貼金額,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向國家承包出口補貼基數(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出口補貼基數的具體金額由經貿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按國務院批准的數字下達),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的出口獎勵金,包括在出口補貼基數之內。出口收匯基數內的記帳貿易的留成額度中實行現匯留成占40%、記帳外匯留成占60%的辦法。汽車、電子企業集團出口收匯和中國科學院科技產品「七五」期間出口收匯實行全額留成,自負盈虧。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超過出口收匯基數增收的外匯,按中央得20%、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得80%的比例分成,機電產品實行全額留成,盈虧及出口獎勵金由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自負。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承包的出口收匯基數、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基數和出口補貼基數,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變。

二、出口經營企業的出口收匯,必須在中國銀行或由國家批准的其他銀行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各分局分別設立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的外匯總帳戶、上繳中央外匯帳戶、留成外匯帳戶。各出口經營企業的出口收匯,經當地經貿廳(委、局)審核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根據銀行有關結匯憑證和支付運費、保險費、佣金等付匯憑證,將淨收外匯額度存入外匯總帳戶,然後按規定比例分別收入上繳中央外匯帳戶、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留成外匯帳戶、出口經營企業和出口供貨企業留成外匯帳戶。如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當月收匯不足應上繳中央的外匯額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負責從其留成外匯帳戶中扣回補足,以保證中央外匯收入。各級外匯管理局要把上繳中央的外匯按月等比例上劃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入中央外匯帳戶。財政部或經貿部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供的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上繳中央外匯憑證,核撥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相應的出口補貼金額。在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超過出口收匯基數增收的外匯額度中應上繳中央的20%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季度結算上繳,收入中央外匯帳戶,年終多退少補。

三、從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匯控制指標,對各地方、各部門一九八六年底前的外匯額度餘額實行掛帳。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一九八六年底外匯額度餘額,向國家承包掛帳外匯額度數額,分兩期上劃國家外匯管理局(具體上劃掛帳外匯額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國務院批准的數字下達)。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度末上劃第一期掛帳的外匯額度,第二期持帳的外匯額度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末上劃。掛帳後剩餘的外匯額度和一九八八年結算分撥清楚以後的外匯額度允許全額使用。對一九八七年底外匯額度餘額少於一九八六年底外匯額度餘額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從其一九八八年的留成外匯中扣回補足。各地方政府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認真組織、統籌安排,切實做好掛帳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要充分發揮監管作用,保證必要的國家外匯儲備。各地方、各部門要切實加強自有外匯的綜合平衡,保有一定的外匯結餘和償還外債基金;搞好自有外匯的分配和使用方向的引導,以利於本地區、本部門生產建設和市場必需的物資的進口,提高外匯的使用效益。

  四、從一九八八年起,各地方、各部門、各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掛帳以外的外匯額度允許全額使用和進行有償調劑。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步設立外匯調劑中心,辦理本地區外匯額度和現匯的調劑業務;在北京設立全國外匯調劑中心,辦理中央部門之間和各地方之間外匯額度和現匯的調劑業務。外匯調劑中心作為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必要的手續費,本身不得進行外匯交易。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匯,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各地方、各部門、各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調劑外匯的價格根據外匯供求狀況實行浮動,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規定最高限價。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對進入調劑市場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防止外匯投機活動。嚴禁在外匯調劑中心以外私自進行非法交易。在國家宏觀政策和中央、地方進口用匯計劃的指導下,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各地方政府要組織好對調劑外匯投向的引導;同時要按照有利於出口經營企業、出口生產企業自負盈虧和調動出口生產積極性的原則,組織好留成外匯的有償使用。有關外匯調劑的具體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監督執行。

  五、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後,國家下達的各項承包指標都是指令性計劃。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都要編制年度和中長期外貿進出口計劃、計劃列名商品出口計劃、出口收匯計劃和外匯收支平衡計劃,報國家計委和經貿部審核匯總,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計委、經貿部對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完成進出口計劃和承包任務負責督促檢查。地方外匯收支計劃,各地政府自行平衡,不得透支。

六、中央在各地的外貿、工貿進出口分支公司、地縣外貿公司以及外貿自屬生產企業(經營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的有關企業除外),下放地方管理,並與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名錄見附件一)在財務方面脫鈎,與地方財政掛鉤。下放單位的中央投資的固定資產和國撥流動基金由原單位繼續使用,其所有權的處理問題,由經貿部、財政部另行規定。庫存商品、債權、債務,根據經過批准的一九八七年會計決算相應劃轉給地方。對一九八七年各外貿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前購進的部分高虧庫存商品,一九八八年仍可委託有關外貿進出口總公司根據國家批准的易貨規定進行處理,年底以前不處理者,自行負責。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與外貿、工貿進出口分支公司、地縣外貿公司以及外貿自屬生產企業,可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願互利的原則下,保持和建立必要的業務關係,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各級行政部門不得干預。

七、按照少數商品統一經營與多數商品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適當減少國家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由指定的一家或幾家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或由外貿進出口總公司與地方外貿進出口公司聯合經營、統一成交。該類商品的增減,非經國務院批准不得變動。第二類是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比較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計劃列名管理,由經過批准的有該類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第三類是除第一、二類以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准的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出口商品分類目錄見附件二)。經營第一、二、三類出口商品中實行出口許可證和出口配額(包括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經貿部有關規定辦理;對香港、澳門出口的商品,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加強管理;政府間協定貿易項下的第一、二、三類出口商品,均按指令性計劃管理;對於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指定的外貿進出口公司經營。

  八、對少數出口商品實行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是為使中央掌握必需的外匯,保證國家宏觀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需要,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扎紮實實地做好這項工作。實行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由指定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管理,並在地方單獨設立分公司,或由現有分公司經營,總公司對其實行垂直領導(名錄見附件一);出口計劃任務實行雙軌下達,由各地方和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共同承擔,共同統計;出口收匯基數、上繳中央外匯基數由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承包;財務關係仍屬中央財政,盈虧總額由經貿部和財政部分別按年下達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國家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的地方留成外匯,按國家規定劃撥給地方。實行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由指定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與提供出口貨源的各地方聯合經營、統一成交;出口計劃任務實行雙軌下達,由各地方和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共同承擔,共同統計;出口收匯基數、上繳中央外匯基數由各地方承包;財務關係和盈虧總額劃歸地方財政。

  九、按照少數商品統一經營與多數商品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進口商品,包括糧食、鋼材、化肥、木材、滌綸腈綸類、橡膠、食糖、原油、成品油等九種。這九種商品由指定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代理對外訂貨。使用中央以進養出外匯和自有外匯進口這九種商品,也可委託負責統一代理訂貨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的國外採購網點直接訂貨;少量、急需進口的,經過經貿部或其各地特派員辦事處批准亦可自行進口。第二類為聯合成交的進口商品,即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價差較大的大宗進口商品,由經貿部組織經過批准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聯合對外成交。目前,暫對羊毛、木漿、膠合板、牛皮卡紙和瓦楞紙、農藥、重要化工原料、廢船、顯象管等八種進口商品實行聯合成交。此類商品目錄,經貿部可視國內外情況適時調整。第三類為放開經營的進口商品,即除上述第一、二類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品。上述第一、二、三類進口商品中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經貿部有關規定辦理。

  十、中央外匯進口要有步驟地推行代理制。一九八八年,對中央進口商品的具體補貼辦法,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財政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制定。

  十一、為了發展我國對外貿易事業,要鼓勵地方和出口經營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沿海地區要充分利用我國勞動力資源的優勢,發展勞動密集型、勞動與知識密集型產業,實行「兩頭在外、大進大出」,把原材料來源和產品銷售放在國際市場上;內地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挖掘潛力,有步驟地增強制成品的出口能力,努力擴大出口。為了防止大進少出、大進不出的現象,必須強化海關機構,對進口貨物進行既簡便又有效的監督管理。海關要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所用進口料件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原則,區別情況,採取不同方法進行管理。要大力推行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的管理制度;對於不具備條件和不易實行有效監督的進料加工,可實行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事先按一定的比例作為不能復出口的部分予以徵稅,事後核銷的辦法。海關要完善核銷制度,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對於不經批准擅自在國內銷售進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行為,除補徵稅款外,還要給以必要的處罰。

  十二、國家鼓勵發展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一步推動對外貿易尤其是出口貿易的發展。一九八八年的中央以進養出周轉外匯已經下撥,年終最後一次周轉的出口,按照現行辦法全部結匯,其本金包括在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上繳中央的外匯承包基數中,下一年視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使用效益重新下撥。中央以進養出周轉外匯的進口和出口,要實行專戶管理,用好管好。鼓勵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使用自有外匯,建立進料加工出口的周轉基金。為利用我國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優勢,要參照來料加工只收取工繳費的辦法,改革進料加工的成本核算方法,大力發展進料加工出口。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進出口業務,均應按淨收匯落實各項出口優惠政策,由外貿企業或外商同工廠直接掛鉤結算,不允許在進口料件和其他環節中加成、加利、加稅、加費。鼓勵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有關優惠政策,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80號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十三、對蘇聯 、東歐、蒙古、朝鮮、古巴等政府間記帳清算的協定貿易的出口貿易,實行指令性計劃,由各地方和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共同承擔。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要繼續組織統一成交,將出口交貨作為指令性任務下達各地方有關外貿、工貿進出口分支公司完成。對政府間協定貿易的出口計劃、盈虧總額,根據對外簽訂的協議,按年度核定,由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分別納入承包任務。無論在計劃內或計劃外出口,各地方、各部門都應按分成所得的記帳外匯,承擔相應的進口任務,參照政府間協定貿易的商品結構,主要組織相應的機電設備進口貨單,通過政府間協定貿易按代理進口,自負盈虧。同時,鼓勵各地方、各部門在完成出口計劃和政府間協定貿易的基礎上,在經貿部的統一協調管理下,按照自簽合同、自負盈虧、自行平衡的原則,與政府間協定貿易國家直接開展地方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對政府間協定貿易國家的進口(不包括使用留成外匯的進口),仍按現行辦法辦理。

  十四、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於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增強出口創匯能力,振興機電工業,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各地方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的領導。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要按機電產品一九八八年出口計劃和現行外匯留成比例承包上繳中央外匯基數和出口補貼金額基數,單獨列出,專項核補,包幹完成並爭取超額完成機電產品出口任務。國家將從各方面繼續扶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包括實行政策性優惠貸款等措施。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執行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國發〔1987〕6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7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以保證國家宏觀利益和產業政策的實現。

  十五、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在各地方包幹的前提下,由各地方組織安排,堅持試點改革。原定上繳中央30%的外匯,除國家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以外,納入各地方承包外匯基數之內,統一上繳中央;超過出口收匯基數的收匯,除輕工、工藝行業的機電產品實行全額留成以外,其他商品統一按照中央得 20%、 地方及其他承包單位得 80%的比例分成。 國務院國發 〔1987〕90號文件及有關配套措施中規定的自負盈虧、外匯分成比例以及外匯有償調劑等項政策,仍應繼續執行。

  十六、各地方政府要從全局出發,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進一步把承包落實到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要加速推行出口代理制,促進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的各項改革,把出口創匯和盈虧的主要責任落實到外貿經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要切實加強各項外貿行政管理工作,嚴格制止抬價搶購、低價競銷、互相封鎖、以鄰為壑等種種不正當行為。各地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要切實防止職責不清、互相扯皮、無人負責的狀況。各地方要充分發揮現有外貿進出口分支公司的作用,並以此作為承包主體,有條件的要積極推動出口生產企業承包,推行代理制,不要不顧條件地按行政區劃實行地、市、縣塊塊包幹。現有外貿經營渠道在沒有更好的方式代替以前,不要輕易打亂,以免引起工作脫節,影響出口創匯和必要的進口。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與國外客戶已經簽訂的各種協議、合同,在有效期內,與總公司脫鈎後的地方外貿、工貿進出口分支公司要嚴格執行,各地方外貿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監督檢查,以維護國家信譽。

  十七、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的地方分支機構和地縣外貿企業,在財務方面同地方掛鉤後,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改由各地經貿廳(委、局)管理,具體辦法由經貿部和勞動人事部制訂。各地方原由經貿部列支經費的行政管理人員(見附件三)和事業單位人員(經貿部所屬院校等除外),相應納入地方行政事業編制序列,其中事業單位的具體機構和編制由勞動人事部和經貿部劃撥。在這次改革中未下放的各級外貿企業、事業單位,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和幹部任免等方面,歸口經貿部領導,並實行分級管理。各地經貿廳(委、局)在行政、企業、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權限下放地方以後,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行使本地區對外經濟貿易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能。經貿部要切實加強行政管理,增設特派員辦事處,加強和改進進出口商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十八、各外貿、工貿總公司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要轉變職能,努力開拓國際市場,擴大信息和推銷網絡,推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努力辦成綜合型、集團型、多功能、國際化的企業。已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的改革方案,除在出口任務、補貼包幹和分公司下放等方面應按本規定執行外,其他各項措施均可繼續執行。其他各外貿、工貿總公司亦應參照已給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的有關政策制訂自己的承包改革方案,報經貿部批准後實施。對於各外貿、工貿總公司在轉變職能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試驗,計劃、財政、金融、外匯、工商管理等部門都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十九、利用外資的企業和經濟特區的進出口貿易,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西藏自治區的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二十、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 一、實行總公司與分公司脫鈎和總公司對分公司實行垂直領導的企業名錄

     二、出口商品分類目錄

     三、納入地方行政編制序列的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人員數額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實行總公司與分公司脫鈎和總公司對

分公司實行垂直領導的企業名錄

一、實行總公司與分公司脫鈎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名錄(經營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的有關企業除外)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農業機械進出口公司

二、國家統一經營出口商品實行總公司對分公司垂直領導的企業名錄

 (一)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糧谷進出口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糧油分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糧油分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上海糧油分公司

    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遼寧糧油分公司

  (二)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茶葉進出口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上海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福建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湖南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廣東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海南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四川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雲南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廣西茶葉分公司

    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江西土產畜產分公司

    中國飼料進出口公司

(三)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公司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分公司經營棉花的人員、機構和設施劃出成立棉花進出口分公司;在未劃出前,由總公司對上述分公司統一承包經營;分公司的劃分工作,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與有關地方經貿廳(委、局)共同組織進行,劃分前人、財、物一概凍結,不得調動。

(四)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

1、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北京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上海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山東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煙臺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福建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廣東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汕頭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重慶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湖北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湖南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河南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哈爾濱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黑龍江抽紗公司

     中國抽紗品進出口(集團)公司(深圳)經營部

2、珍珠、鑽石由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統一經營,並可由該公司對有關地方公司承包經營。

(五)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

鎢砂及仲鎢酸銨、銻及氧化銻由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對有關地方分公司統一承包經營。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總公司的經營體制不變。

(六)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含大慶支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遼寧分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分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江蘇分公司

   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天津、上海、寧波、廣東分公司經營石油的人員、機構和設施劃出成立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石油分公司。在分公司成立前,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對上述分公司實行統一承包經營;分公司的劃分工作,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與有關經貿廳(委、局)共同組織進行,劃分前人、財、物一概凍結,不得調動。中國金山聯合貿易公司、中國燕山聯合對外貿易公司、中國遼陽化纖總公司聯合貿易公司維持現行經營體制不變。

  幾點說明:

  (一)經營統一經營商品的有關總公司實行垂直領導的分公司的正、副經理,在徵求有關地方經貿廳(委、局)的意見後,由總公司任命,人員編制由經貿部批准,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及直屬企業的財務關係不下放。這些分公司原來經營的其他商品,可由地方委託其代理經營或承包經營,亦可將有關的人員、機構和設施下放,歸地方管理。

  (二)經營統一經營商品的有關總公司根據需要亦可委託其他不實行垂直領導的地方公司統一承包或代理經營某些統一經營的商品。非經有關總公司同意的其他任何進出口公司一律不得經營統一經營的商品。

 (三)實行聯合經營、統一成交的商品,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與有關的地方分公司分別成立的聯營公司統一聯合經營,其他進出口公司一律不得經營。

 (四)經營統一經營商品的未下放的工貿公司和其他外貿公司的經營體制不變。

附件二

出口商品分類目錄

第一類: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由指定的一家或幾家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或由外貿進出口總公司與地方外貿進出口公司聯合經營、統一成交,共二十一種。

統一經營的十五種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餅),茶葉,煙草,棉花,抽紗,珍珠,鑽石,煤炭,鎢砂及仲鎢酸銨,銻及氧化銻,原油,成品油。

  聯合經營的六種出口商品: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蠶絲類,坯綢。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計劃列名管理,由經過批准的有該類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共九十一種。

  活豬,凍豬肉,活牛,活家禽,凍家禽,鮮蛋,凍對蝦,鰻魚苗(包括鰻種),花生果、花生仁及花生製品,蕎麥,紅小豆,綠豆,芝麻,花生油,桐油,鹽水蘑菇及蘑菇罐頭,栗子,大蒜,薇菜乾,咸蕨菜,水煮筍,砂糖,食鹽;

  棉漂布,棉滌綸漂布,阿拉伯袍及褲;

鞭炮煙花,苧麻,蠟燭,蜂蜜,辣椒干,紅棗,松香,薄荷腦油,黃紅麻,麻袋,兔毛,地毯,羊絨,山羊板皮,水貂皮,羽絨毛,木材;

人參,鹿茸,當歸,田七(包括粉),鮮蜂王漿(包括粉),甘草,枸杞,黃芪,黨參,杜仲,厚朴,麝香,四環素,氯黴素;

  勞保手套,紙張(指瓦楞芯紙、衛生紙),平板玻璃;

  金首飾,日用陶瓷,葦簾,藺草及其製品;

  鐵釘及鐵絲,鋼材,生鐵,焦炭,銅材,鋁材,水泥,礬土,滑石塊(粉),砩石塊(粉),重晶石塊(粉),輕(重)燒鎂,三氧化鎢,鎢酸,鎢鐵,硅鐵,錫,稀土,鋅;

  元明粉,電石,石蠟,糠醛,重水,輪胎,燒鹼,純鹼。

   第三類:除第一、二類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准的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經營第一、二、三類出口商品中實行出口許可證和出口配額(包括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經貿部有關規定辦理;對香港、澳門出口的商品,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加強管理;政府間協定貿易項下的第一、二、三類出口商品,均按照指令性計劃管理;對於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指定的外貿進出口公司經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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