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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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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19號
201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加快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轉型,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探索轉變政府職能新途徑,探索擴大開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協同發展對外開放新引擎,着力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任務,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努力成為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和制度創新試驗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貿易園區。

  (三)總體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制環境規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9.9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天津港片區30平方公里(含東疆保稅港區10平方公里),天津機場片區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1.96平方公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海港部分和保稅物流園區4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天津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國際貿易、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天津機場片區重點發展航空航天、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高端製造業和研發設計、航空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重點發展以金融創新為主的現代服務業。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貨物貿易、融資租賃、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設適應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需求的服務體系。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審管職能分離,建立綜合統一的行政審批機構,實施「一顆印章管審批」。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完善信息網絡平台,提高行政透明度,實現部門協同管理。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健全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探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實施分類管理。提高執法效能,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執法力量,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構建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發揮專業化社會機構力量,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成效。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鑑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天津市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內工作部門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管理目錄製度,完善「一口受理」服務模式,改革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推進審批後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加強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二)擴大投資領域開放。

  穩步擴大開放領域,改革「引進來」和「走出去」投資管理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機制,有效監管,完善服務,探索建立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基本制度框架。

  3.降低投資准入門檻。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重點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製造業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金融領域,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適當減少對境外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權比例、業務範圍等准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鼓勵先進製造業延伸價值鏈,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規範創新發展,完善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勵外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允許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伙人。

  4.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天津市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天津市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

  5.構建對外投資合作服務平台。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及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自由承攬項目。逐步減少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備案制,屬市級管理權限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台。加強對外投資合作事後管理和服務,建設多部門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鼓勵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和項目公司,支持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打造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業發展環境。

  6.完善國際貿易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服務貿易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台、服務貿易促進平台,推動現有融資平台依法合規為中小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並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發展服務外包業務,建設文化服務貿易基地。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絡天津示範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鼓勵開展綠色貿易。探索開展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華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開展知識產權跨境交易,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

  加快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支持進口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資源類商品。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通關、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從事國際採購的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

  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業務,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推動完善倉單質押融資所涉及的倉單確權等工作。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探索建立與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制度。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維修業務試點。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製造業務試點。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製造業務。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推進標準和結果互認。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機構,逐步推動實施第三方結果採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航運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機制和運作模式。積極發揮天津港和濱海國際機場的海空聯動作用。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天津市。大力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業,建設中國北方國際航運融資中心,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航運服務中介機構設立營業機構並開展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於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

  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密航線航班。推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班,建設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國際郵輪旅遊支持政策,提升郵輪旅遊供應服務和配套設施水平,建立郵輪旅遊岸上配送中心和郵輪旅遊營銷中心。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8.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積極推動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改革措施。可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按現行管理規定向國家申請擴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面積。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強化監管協作。加強電子口岸建設,推動實現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逐步實現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在二線簡化檢驗檢疫流程,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實施業務模式創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場,加強風險控制,推進投融資便利化、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跨境使用,做大做強融資租賃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9.推進金融制度創新。開展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試點。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解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

  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支持通過自由貿易賬戶或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建立健全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產品和方式。

  10.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全面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對中小型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動產融資業務,利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專業機構,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1.提升租賃業發展水平。率先推進租賃業政策制度創新,形成與國際接軌的租賃業發展環境。加快建設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支持設立中國天津租賃平台,推進租賃資產公示等試點。支持設立中國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台,推進租賃資產登記、公示、流轉等試點。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准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天津市商務主管部門准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設立項目公司經營大型設備、成套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經相關部門認可,允許融資租賃企業開展主營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廷業務。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完善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強化外匯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五)推動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發揮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高地的綜合優勢,推動京津冀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區域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13.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通關業務一體化改革。優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支持內陸地區在條件具備時申請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完善天津口岸與無水港之間在途運輸監管模式,推動與內陸口岸通關協作,實現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進一步推動津冀兩地港口一體化,在優化港口產業結構的同時,實現兩地港口間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支持京冀兩地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區,開展現代物流業務。完善以天津港為出海口的保稅物流網絡,將意願結匯等創新政策輻射延伸至京冀兩地及港口腹地。依託亞歐大陸橋連接功能,完善多式聯運體系,增強對沿線國家及地區轉口貿易服務功能,發揮中蒙俄經濟走廊重要節點作用和海上合作戰略支點作用,推動「一帶一路」建設。

  14.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聚集國際資源要素的能力。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產業集聚,促進京津冀地區優化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以產業鏈為紐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產業轉移引導基金,促進京津冀地區在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物流配送等環節的協同配合。增強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集散功能。加強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推動各類資源合理高效流轉。鼓勵三地企業通過跨區域兼併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運營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資模式。鼓勵航運物流、航空航天、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產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形成有利於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促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京津冀地區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引擎。

  15.推動區域金融市場一體化。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創新試驗,開展金融監管、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的創新。加強區域金融監管協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國家規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支持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健康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探索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適應的產品創新和管理模式創新,優化京津冀地區金融資源配置。

  16.構築服務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和人才高地。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優勢,將自貿試驗區打造成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堅持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推動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協同創新。積極發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規開展知識產權轉讓,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協同工作機制。根據區域特點和發展需求,針對區域創新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試點。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規定共同出資,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形成合作機制。聯合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機構共同成立創投基金,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推動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國際化綜合改革試驗區,支持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評價方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強化激勵,吸引領軍科學家、企業家、歸國創業人員等高端人才,建設國際化人才特區。為符合條件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進一步簡化簽證等相關審批程序。

  四、保障機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體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天津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落實各項改革創新措施,加強自貿試驗區經濟運行管理和風險防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金融監管及外匯等部門協作,依託地方政府主導的電子口岸等公共電子信息平台,整合監管信息,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天津市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調整試點內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五)建立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率先在京津冀地區複製推廣,具備條件的,進一步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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