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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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16號
2017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編輯]

建立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提升我國資源配置全球競爭力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編輯]

(一)指導思想。[編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為新形勢下推動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努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編輯]

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東部地區重要海上開放門戶示範區、國際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先導區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資源配置基地。

(三)發展目標。[編輯]

經過三年左右有特色的改革探索,基本實現投資貿易便利、高端產業集聚、法治環境規範、金融服務完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作用突出,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顯著提升,對接國際標準初步建成自由貿易港區先行區。

二、區位布局[編輯]

(一)實施範圍。[編輯]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9.95平方公里,由陸域和相關海洋錨地組成,涵蓋三個片區:舟山離島片區78.98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綜合保稅區區塊二3.02平方公里),舟山島北部片區15.62平方公里(含舟山港綜合保稅區區塊一2.83平方公里),舟山島南部片區25.35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涉及海域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印發的《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務院批覆的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浙江省出台的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涉及無居民海島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有關規定。

(二)功能劃分。[編輯]

按區域布局劃分,舟山離島片區魚山島重點建設國際一流的綠色石化基地,鼠浪湖島、黃澤山島、雙子山島、衢山島、小衢山島、馬跡山島重點發展油品等大宗商品儲存、中轉、貿易產業,海洋錨地重點發展保稅燃料油供應服務;舟山島北部片區重點發展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保稅燃料油供應、石油石化產業配套裝備保稅物流、倉儲、製造等產業;舟山島南部片區重點發展大宗商品交易、航空製造、零部件物流、研發設計及相關配套產業,建設舟山航空產業園,着力發展水產品貿易、海洋旅遊、海水利用、現代商貿、金融服務、航運、信息諮詢、高新技術等產業。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重點開展國際貿易和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金融制度等體制機制創新,積極發展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中轉、加工貿易、保稅燃料油供應、裝備製造、航空製造、國際海事服務等業務。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編輯]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編輯]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權責明確、管理高效、運轉協調的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體制。深化完善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精簡高效的統一行政審批機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建立市場准入統一平台,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實「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等措施。深化完善陸上和海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改革。 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緊扣創新發展需求,發揮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引領作用,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構建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體制機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業。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完善糾紛調解、援助、仲裁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 推動稅收服務創新,包括一窗國地辦稅、一廳自助辦理、培訓輔導點單、繳納方式多元、業務自主預約、稅銀信息互動、稅收遵從合作、創新網上服務等舉措。

2.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准入和高標準監管制度。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與負面清單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聯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涉及自貿試驗區內的投資貿易等商事案件,建立專業化審理機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強化安全監管保障,制定安全生產區域規劃,建立自貿試驗區油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充實應急救援力量,全力強化應急保障。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配合商務部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3.提升利用外資水平。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着力構建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負責辦理。進一步減少或取消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對外開放的壓力測試和風險測試。積極有效引進境外資金、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資綜合質量。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探索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充分發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用,提升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

(二)推動油品全產業鏈投資便利化和貿易自由化。[編輯]

4.建設國際海事服務基地。對照國際通行稅收政策,增強國際競爭力,探索研究推動油品全產業鏈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設東北亞保稅燃料油加注中心。制訂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管理辦法,將區內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下放至舟山市人民政府。吸引保稅燃料油供應商開展供油服務,鼓勵企業總部或結算中心落戶,豐富市場競爭主體。加快供油港口、儲罐、加注錨地等配套設施建設,合理布局海上保稅燃料油加注區域,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海上保稅燃料油供應倉庫。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開展不同稅號下保稅油品混兌調和。鼓勵自貿試驗區內油品企業生產保稅燃料油。允許開展保稅燃料油跨關區直供業務。全力優化通關等服務方式,將保稅燃料油加注納入「單一窗口」申報平台,開通掛港加油船舶通航、通關特殊通道,簡化和加快加油船舶進出自貿試驗區通關手續,方便符合條件的船舶駛入特定海域(碼頭)進行加油操作。 加快拓展國際船舶管理服務。積極培育壯大外輪供應企業,豐富外輪供應品種,為進入自貿試驗區的船舶提供生活用品、備品備件、物料、工程服務和代理服務等服務。加快發展自貿試驗區內國際船舶修造業務,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對修造所需的相關進口船舶配件予以保稅,支持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場建設。 提升國際航運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有助於促進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的航運制度和運作模式。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引導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加強整合,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優化沿海捎帶業務監管模式,提高中資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帶業務通關效率。推動與旅遊相關的郵輪、遊艇等旅遊運輸工具出行的便利化。積極推動國際航運相關的海事、金融、法律、經紀等服務業發展。支持境內外企業開展航運保險、航運仲裁、海損理算、航運交易等高端航運服務。探索組建海洋保險等專業性法人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外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公司等中介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營業機構並依法開展相關業務。吸引海事仲裁機構和船級社等入駐,打造國際航運服務平台。

5.建設國際油品儲運基地。完善油品儲運基礎設施。加快碼頭、管網、油罐、地下油庫、錨地、物流基地等物流基礎設施建設。以原油、成品油為重點,承接全球資源,面向亞太市場,滿足國內需求,在舟山離島片區布局形成大型油品儲運基地。 推進油品儲運投資便利化。培育多元化的油品儲運主體,鼓勵各類主體按照國際標準參與投資建設油品接卸泊位、儲運罐區、輸油管道等設施。加快自貿試驗區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完善油品儲備體系。以原油為主要品種,積極開展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氣等儲備,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探索和創新油品儲備模式,建立國儲、義儲、商儲、企儲相結合的儲存體系和運作模式,允許國儲租賃符合條件的民企油罐、商儲租賃國有企業商業油罐。建立油品儲存可動用應急機制。 加強油品儲備國際合作。盤活民間閒置的油品儲備庫資源,為國際組織、跨國石油公司等儲存油品。支持與國際產油國共建油品儲存基地,加快形成舟山國際油品保稅交割體系。

6.建設國際石化基地。建設國際一流的石化基地。按照國家戰略布局,實行最嚴格的環保准入和監管措施,在魚山島打造國際一流的石化產業基地。支持基地以原油精煉為基礎產品,以乙烯、芳烴等高端產品為特色,完善上下游一體化產業鏈,加快形成國際一流的石化產業集群。 擴大油品加工領域投資開放。鼓勵國內外投資商以資源、資金、技術、市場參與建設經營石化基地。允許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業以及「一帶一路」沿線石油富集國企業參與投資建設。 落實產業配套政策。賦予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油品加工企業原油進口資質和配額,給予原油進口使用權。

7.建設國際油品交易中心。依託中國(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成品油、保稅燃料油現貨交易,條件成熟時開展與期貨相關的業務。 放寬原油、成品油資質和配額限制(允許量),支持賦予符合條件的2—3家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原油進口和使用資質。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積極開展油品離岸和在岸貿易。 集聚境內外原油貿易商做強原油現貨交易,加快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原油現貨交易市場。加快設立舟山國際原油保稅交割中心。鼓勵在中國(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展原油現貨交易。 大力發展成品油內外貿分銷網絡和交易市場。支持在中國(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展成品油現貨交易,在擴大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成品油交割、倉儲、保稅。簡化成品油批發資質條件,支持開展成品油內貿分銷業務,逐步搭建成品油內貿分銷網絡。 建設東北亞保稅燃料油交易中心。加快在中國(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展保稅燃料油現貨交易,在擴大現貨交易基礎上,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保稅燃料油交割、倉儲、保稅。 積極開展天然氣交易。加快完善天然氣配套管網、碼頭等基礎設施布局,實現管網互聯互通。

8.加快石油石化科技研發和人才集聚。積極支持舟山創建以石油石化產業為特色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石油石化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加快形成國際石油石化人才培養和集聚機制。

(三)拓展新型貿易投資方式。[編輯]

9.建設國際礦石中轉基地。依託鼠浪湖島、馬跡山島礦石中轉碼頭,建設國際配礦貿易中心,以接卸外貿進口礦石為主,為長江沿線冶金企業提供中轉運輸服務,優化完善區域礦石接卸系統布局,為我國沿海、東亞地區提供倉儲、分銷、加工及配送服務。依託中國(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大力發展礦石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形成區域性的礦石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礦石保稅儲存、保稅加工、保稅出口。

10.建設舟山航空產業園。在朱家尖島布局建設舟山航空產業園,通過通用飛機總裝組裝、製造,對接國際航空產業轉移,形成航空產業集群。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飛機零部件製造維修業務試點,積極引進飛行駕駛培訓、空中旅遊觀光、通用航空基地運營服務及相關科研機構,鼓勵高端先進航空製造、零部件物流、研發設計及配套產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

11.加強現代貿易投資合作。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絡、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企業「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等合作。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台建設。

(四)推動金融管理領域體制機制創新。[編輯]

12.擴大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商業銀行立足當地實際需求,依據監管政策導向,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外資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依法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保理業務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等業務。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的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規定投資境內外證券市場。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13.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油品貿易相關的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根據經營和管理需要,按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享受跨境投融資匯兌便利等政策。支持融資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在大宗商品領域開展包含人民幣計價結算、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等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方式,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跨境人民幣各類投資基金,按註冊地管理,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從事油品等大宗商品為主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在約定的商業銀行設立貿易專用賬戶,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證金。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與油品貿易相關的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准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經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開展油品現期貨交易初期採用雙幣種計價、結算,逐步探索採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完善結售匯管理。允許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技術企業、金融信息服務企業參與自貿試驗區油品交易現貨市場建設。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油品貿易公司的合作,積極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油品貿易信息統計、監測體系,建立油品交易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14.積極發展融資租賃與保險業務。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融資租賃企業,進一步推進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試點,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建立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備案制度、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制度、失信和經營異常企業公示制度、屬地監管部門對企業定期抽查檢查制度。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特殊項目公司。根據期貨保稅交割業務需要,允許自貿試驗區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推動完善倉單質押融資所涉及的倉單確權等工作。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探索設立服務石油行業的專營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設立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代理、風險評估、損失理算、法律諮詢等專業性保險服務機構。取消對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保監局實施備案管理。創新針對石油行業的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加大再保險對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支持力度。

15.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範體系。落實風險為本的原則,探索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強化開展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止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切實防範開放環境下的金融風險。

(五)推動通關監管領域體制機制創新。[編輯]

16.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按照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則,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維護質量安全。 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標準化制度規範,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完善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支持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貨物進出口和運輸工具進出境的應用功能。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項目。進一步優化口岸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流程,實現貿易許可、資質登記等平台功能,將涉及貿易監管的部門逐步納入「單一窗口」管理平台。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通關、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 對自貿試驗區內本國人員和外籍人員實行相應的便捷安全管控措施。支持舟山普陀山機場航空口岸對外開放。支持浙江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在舟山對外開放口岸開展外國人口岸簽證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實施人才簽證制度。加強外國人才工作部門機構和隊伍建設。對外籍高層次人才開闢綠色通道,制定有效政策,簡化手續,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許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和語言學習機會,多形式多渠道幫助外國人才更好融入中國社會。

四、保障機制[編輯]

(一)強化法制保障。[編輯]

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各領域深化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做好與相關法律立改廢釋的銜接,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浙江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完善配套稅收政策。[編輯]

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三)加強組織實施。[編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由浙江省完善試點任務組織實施保障機制,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加快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在實施過程中,要創新思路、尋找規律、解決問題、積累經驗;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的積極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對比試驗和互補試驗;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實,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四)總結推廣可複製的試點經驗。[編輯]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浙江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創新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加強各領域試點經驗系統集成,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實施分類審查程序後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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