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2〕5號 2002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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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刪減)
電 力 體 制 改 革 方 案
一、加快電力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力工業發展迅速,電力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發電裝機容量和年發電量均已躍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區形成了跨省的區域性高電壓等級的主網架,缺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電力工業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在電力市場供求狀況發生明顯變化之後,現行的電力體制暴露出一些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弊端。壟斷經營的體制性缺陷日益明顯,省際之間市場壁壘阻礙了跨省電力市場的形成和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現行管理方式不適應發展要求。為了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競爭能力,必須加快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進程。
(三)經過幾十年發展,我國電力工業形成了強大的生產能力,許多國家進行電力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為我們提供借鑑,國內先期實行的多家辦電以及改革試點工作為進一步深化改革積累了經驗。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電力體制改革,社會各界要求加快改革。這些都為電力體制改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電力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四)電力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總結和借鑑國內外電力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從國情出發,遵循電力工業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電力企業轉變內部經營機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電力體制。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有利於提高供電的安全可靠性,有利於改善對環境的影響,滿足全社會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要按照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積極穩妥、配套推進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有步驟、分階段完成改革任務。
(五)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
(六)「十五」期間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實施廠網分開,重組發電和電網企業;實行競價上網,建立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和政府監管體系,初步建立競爭、開放的區域電力市場,實行新的電價機制;制定發電排放的環保折價標準,形成激勵清潔電源發展的新機制;開展發電企業向大用戶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改變電網企業獨家購買電力的格局;繼續推進農村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
三、廠網分開重組國有電力資產
(七)實行廠網分開。將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資產按照發電和電網兩類業務劃分,並分別進行資產、財務和人員的重組。
屬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管理的電力企業,也要實行廠網分開。以小水電自發自供為主的供電區,要加強電網建設,適時實行廠網分開。
(八)重組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發電資產,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組建若干個獨立的發電企業。華能公司可直接改組為獨立發電企業,其餘發電資產(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相應的股份資產)通過重組形成三至四個各擁有4000萬千瓦左右裝機容量的全國性發電企業,由國務院授權經營,分別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
發電資產重組要綜合考慮電廠的資產質量和所在地域條件等,進行合理組合。每個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的份額原則上不超過20%。
(九)重組電網資產,設立國家電網公司。由國務院授權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原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電網資產出資人代表。國家電網公司按國有獨資形式設置,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
設立華北(含山東)、東北(含內蒙古東部)、西北、華東(含福建)、華中(含重慶、四川)電網公司。這些區域電網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原國家電力公司資產比重較大,其組建工作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各地方以所擁有的電網淨資產比例為基礎參股,組建區域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電力企業由國家電網公司代管。
設立南方電網公司。其經營範圍為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和海南。在南方電網公司經營範圍內,原地方電網資產比重較大,其組建工作由控股方負責,按各方現有電網淨資產比例成立董事會,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負責經營管理,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
區域電網公司按現代企業制度設置,做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享有法人財產權,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區域電網公司根據電力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以及合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將區域內的現省級電力公司改組為分公司或子公司,負責經營當地相應的輸配電業務。區域電網公司可以擁有抽水蓄能電廠或少數應急、調峰電廠。個別暫未納入重組後發電企業的電廠,可由區域電網公司代管。
(十)國家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調度,處理區域電網公司日常生產中需網間協調的問題;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近期負責三峽輸變電網絡工程的建設管理;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制定全國電網發展規劃。
(十一)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經營管理電網,保證供電安全,規劃區域電網發展,培育區域電力市場,管理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按市場規則進行電力調度。
(十二)「十五」期間,電網企業可暫不進行輸配分開的重組,但要逐步對配電業務實行內部財務獨立核算。目前在一縣範圍內營業區交叉的多家供電企業,應以各方現有配電網資產的比例為基礎,組建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電力公司以外供電企業的資產關係可維持現狀。
(十三)對現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所擁有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和「三產」、多種經營企業進行調整重組。電網企業可以擁有必要的電力科研機構。經營主業以外的業務要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與電網業務分開核算。有關電力設計、修造、施工等輔助性業務單位,要與電網企業脫鈎,進行公司化改造,進入市場。醫療和教育單位按國家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三產」和多種經營企業參加發電企業的重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十四)重組後各類電力企業要注重轉變經營機制,優化組織結構,精簡管理層次,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五)在廠網分開的重組完成以後,允許發電和電網企業通過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進一步實施股份制改造。電力企業出售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按中央與地方在企業中的資產比例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管理,原則上優先用於電力建設、完善電力環保及監控設施和處理電力體制改革中的「擱淺成本」等方面。
(十六)電力體制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電力企業財政利益格局方面的變化與調整問題,由財政部研究制定解決辦法。
四、競價上網實行電價新機制
(十七)建立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實行發電競價上網。在區域電網公司經營範圍內,根據各地電網結構、負荷分布特點及地區電價水平的具體情況,設置一個或數個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由區域電網公司負責管理。電力調度交易中心之間實行市場開放。
(十八)逐步終止過去各級電網企業與發電廠簽訂的購電合同。
(十九)各發電企業要儘量在內部消化新、老電廠因歷史原因形成的電價水平差別或通過資本市場的兼併收購,形成各類電廠新的市場價值,實現上網電價的平等競爭。也可採用在規定期限內過渡性的競價方式。具體競價辦法可根據各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的不同情況制定。
(二十)各地區實施競價上網的進度要因地制宜,根據電網結構、管理水平和技術支持系統完善的條件決定。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儘早建立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實行競價上網。
(二十一)建立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將電價劃分為上網電價、輸電電價、配電電價和終端銷售電價。上網電價由國家制定的容量電價和市場競價產生的電量電價組成;輸、配電價由政府確定定價原則;銷售電價以上述電價為基礎形成,建立與上網電價聯動的機制。政府按效率原則、激勵機制和吸引投資的要求,並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對各個環節的價格進行調控和監管。
(二十二)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發電企業向較高電壓等級或較大用電量的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直供電量的價格由發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並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
五、設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十三)國務院下設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正部級)。該機構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國家授權履行電力監管職責。電力監管委員會按垂直管理體系設置,向區域電網公司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派駐代表機構。
(二十四)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監管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電力企業生產質量標準,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處理電力市場糾紛;負責監督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
六、分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
(二十五)儘快成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一年時間組建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及各發電企業。各區域電網公司要抓緊完善競價上網技術支持系統和環保實時監控設施,到「十五」末,各地區主要的發電企業均應參加統一競價,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實行新的電價機制。
(二十六)完成上述改革以後,在做好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實行輸配分開,在售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
(二十七)隨着「西電東送」和全國聯網的推進,及時總結電力體制改革經驗,進一步深化區域電網企業的體制改革。
七、完善電力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二十八)適時制定和修改有關電力和電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儘快制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市場監管辦法以及發電排放環保折價標準,與競價上網同時實施。
(二十九)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觀調控,改革電力項目審批辦法,加強電力市場監管,在國家中長期規劃指導下,做好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儲備工作。
(三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自律、協調、監督、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社會、電力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經政府授權,履行電力行業信息、資料的統計和分析等職責。
八、加強電力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三十一)在國務院領導下,成立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家經貿委、國家電力公司、中組部、中央企業工委、中編辦、財政部、法制辦、體改辦,以及廣東省和擬成立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精心組織,區別各地區和各電力企業的不同情況,重點安排好過渡期的實施步驟和具體措施,在總體設計下分步推進改革。有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級地方政府要積極配合。
(三十二)電力企業在改革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和宣傳工作,加強組織紀律性,保持幹部、職工隊伍思想穩定。對於國有資產的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防止流失。各電力企業要明確責任,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保證電網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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