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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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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201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形成深化改革新動力、擴大開放新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展區域後的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繼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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