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編輯](1986年2月18日國發[1986]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必須加強領導,認真掌握政策,慎重從事。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國家科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應成立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對這項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科委或科技幹部管理部門。
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
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基本內容
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不同於一次獲得後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
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規定明確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職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
二、專業技術職務的設置
1.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經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委託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主管部門制訂有關條例及實施意見,其內容應包括職務的名稱、檔次(或等級)、適用範圍、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崗位職責、任職條件、任期、評審和聘任辦法、審批權限等,報送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准試行,經過一段實踐,總結經驗,進一步修改後,報國務院正式發布。
2.各單位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本單位選用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和職務設置的意見,屬於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由各部門核准;屬於地方的,由地方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核准。
3.直接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部門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問題,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三、任職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為我國四化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2.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知識。
3.擔任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相應具備大學本科、大專、中專畢業的學歷。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提出各級職務的不同學歷要求。
對雖然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可根據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及工資額的確定
1.專業技術職務設高、中、初三級,也可以只設中、初兩級或只設初級。
專業技術職務的數量在國家規定的編制範圍內有一定的限額,不同類別的單位和專業技術職務在不同檔次之間應各有合理的結構比例。
2.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國家批准的編制和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委規定的限額比例內,確定本部門、本地區所屬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在勞動人事部會同國家科委提出並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專業技術職務的總結構比例內,提出本機關內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屬於國務院各部門的,報勞動人事部核定並報國家科委備案;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報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核定並報同級科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高級職務的比例限額應低於國務院各部門高級職務的限額。
3.專業技術職務各檔次(或等級)對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報勞動人事部核准。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所需的增資額,均應在勞動人事部規定的增資指標內核定,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五、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程序進行工作。
各部門和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由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或擔任較高專業技術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青年應占一定比例。評審委員會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在需要時臨時組成。評審委員會的人選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醞釀推薦,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提名,經單位領導批准。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人選,還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直接組建、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評審委員會的,可以由上一級組織的評審委員會或聘請外單位專家與本單位專家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任務。
六、聘任和任命
1.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事業單位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
2.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各級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頒發任命書。實行任命制的部門和單位的各級專業技術人員也須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相應任職條件。
3.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終身的,應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
4.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或任命的依據。
七、行政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相互兼任職務的問題
1.行政領導一般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必須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並按規定的手續聘任。兼職人員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2.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行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行政職務工資中,按較高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八、已獲得職稱人員的安排
對於過去已獲得職稱的人員,原則上應承認他們具備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合格人員,要給予妥善安排,根據需要聘任他們擔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水平偏低的,應幫助其儘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認其具備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對個別弄虛作假騙取職稱的,應嚴肅處理。
1983年9月1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或"待授"的人員,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規定對待。
九、待聘人員的安排和待遇
1.實行聘任制後,對暫時未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單位要繼續關心他們,並區別情況,妥善安排。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他們專長的單位去工作。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它單位工作,原單位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要積極幫助聯繫,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2.長期未受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原則上應低於受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以促進人才流動,具體辦法由勞動人事部門另行規定。
十、"待聘高級職務"的設置
在少數人才密集的部門或單位,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鼓勵人才合理流動,凡確實符合相應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中年專業技術骨幹,由於限額已滿,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確定"待聘高級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同時鼓勵他們到其它單位任職。設置"待聘高級職務",一定要嚴格保證質量,絕不能降低標準,更不能濫竽充數。擬設"待聘高級職務"的單位和數額,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核定後,報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宣布聘任結果時,應同時宣布確定的"待聘高級職務"人員名單。確定"待聘高級職務"的人員都應根據國家需要提出志願去向,由單位幫助聯繫;到外地的,戶口、家屬可以不遷。
十一、離休、退休問題
1.在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同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休、退休的規定。
2.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可在確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後,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十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必須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政策辦事
對於借聘任之機打擊迫害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專業技術職務的,應予解聘,免除其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並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有關專業技術職務條例和實施意見,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工作需要,制訂實施細則。
企業單位也應參照上述規定,結合企業特點逐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過去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門頒發的有關職稱評定的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