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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布《涉外人員守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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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布《涉外人員守則》的通知
國發〔1992〕5號
1992年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發布《涉外人員守則》的通知

國發〔19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對一九八一年發布的《涉外人員守則》作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涉外人員守則》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我國對外交往日益增多,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涉外人員的教育管理,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堅決執行《涉外人員守則》,要求他們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克服各種不良傾向,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順利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

涉 外 人 員 守 則

(一九九二年二月修訂)

  一、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不說不利於祖國的話,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二、站穩立場,堅持原則,警惕和抵制敵對勢力推行和平演變的圖謀,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做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四、保守國家秘密,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堅持內外有別,不泄露內部情況。

  五、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提高警惕,防奸、反諜、反策反。

  六、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在國外服從駐外使領館的領導,遵守駐在國的法律,尊重駐在國的風俗習慣。不搞大國沙文主義,不搞種族歧視。

  七、不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職權和工作關係營私牟利。嚴禁索賄受賄,不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歸個人所有,嚴格執行授受禮品的規定。

  八、勤儉節約,廉潔奉公,分清公私界限,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九、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嚴禁酗酒。

  十、顧全大局,發揚風格,協調配合,協同對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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