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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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布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國函〔1994〕26號
1994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發布牡丹峰等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國函〔199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牡丹峰等13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已經國務院審定,現予發布。

   加強對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和重要的自然遺蹟等的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履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義務,對於保護自然,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之間的關係,搞好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與管理,結合實際,加強有關法規建設,保護好珍貴的自然資源。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建立健全法規、制度,積極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工作,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

(共13處)

   黑龍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護區

     興凱湖自然保護區

   浙江省

     烏岩嶺自然保護區

   安徽省

     鷂落坪自然保護區

   山東省

     馬山自然保護區

   湖南省

     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

     壺瓶山自然保護區

     莽山自然保護區

   廣東省

     南嶺自然保護區

   雲南省

     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護區

   西藏自治區

     珠穆朗瑪峰自然保護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沙坡頭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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