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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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1〕2號 1991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債轉換為等額的新債。
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發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發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一九九一年轉換債,從當年七月一日開始計息,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五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轉換債期滿時,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別計算,即:原發債券改為轉換債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計算;改為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與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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