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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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2〕32號 1992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庫券轉換為等額新債。
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七年發行、在一九九二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一九九二年轉換債,從當年七月一日開始計息,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五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段計算,即:發行轉換債以前的國庫券利息,按原發債券規定的利率計算;發行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庫券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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