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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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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3年)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
2014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另建議取消和下放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4項,另有18個子項)


國務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64項,另有18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

決定
備註
1 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 國家重點學科審批 教育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的意見》(教研〔2006〕2號)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取消
3 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取消
4 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取消 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實施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6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7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原信息產業部《關於發布〈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規〔2002〕382號) 取消
8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9 外國組織或者人員運用電子監測設備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 取消 今後禁止開展此類活動
10 核材料國內運輸免檢通行許可 公安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通過其他方式管理
11 司法部所屬院校設置和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審批 司法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2 財政部負責的會計從業資格認定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1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方案和協議審核 財政部 國務院國
     资委 
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產業〔1999〕727號)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14 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取消
15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審批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取消 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此項審批依然保留
16 中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前置性審查 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取消
17 地質調查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取消
18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19 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 取消 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地方政府此項審批依然保留
20 礦業權投放計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3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21 省級土地整治規劃審核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加快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63號) 取消
22 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命名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 取消
23 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省煤炭礦業權審批項目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3號) 取消
24 進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 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取消
25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6 雇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取消
27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資質認定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 
取消
28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水利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2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30 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資格認定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取消
31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鄉鎮國庫業務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32 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取消 有關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施
33 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取消 有關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施
34 扣繳稅款登記核准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取消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35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准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取消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36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核准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取消 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37 奧林匹克標誌備案核准 工商總局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45號) 取消
38 奧林匹克標誌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核准 工商總局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45號) 取消
39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核准 工商總局 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 取消
40 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修訂) 取消
41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修訂) 取消
42 運動員交流協議批准 體育總局 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 取消
43 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4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准許證核發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5 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46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停業後申請復業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取消
47 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審批 銀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取消
48 外資金融機構由總行或聯行轉入信貸資產審批 銀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9 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取消
50 境外期貨業務持證企業年度外匯風險敞口核准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1 證券公司專項投資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取消
52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3 保險從業人員資格核准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已將此項審批下放至保監會派出機構,此次予以取消
54 國內通用航空企業承擔境外通用航空業務審批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2號) 取消
55 境內航空公司之間、境內航空公司與境外航空公司之間的代號共享等商務合作審批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6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57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此次全部取消
58 國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中國民航局及其地區管理局實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
59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認可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60 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認定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61 特殊經濟區域區內機構結匯、購付匯核准與外匯登記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施,《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此次全部取消
62 金融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收益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准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施,《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此次全部取消
63 境內機構非貿易購付匯真實性審核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施
64 機構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核准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施,《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此次全部取消
65 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此為「高等學校設置、調整管理權限範圍外的本科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和國家控制的其他專業審批」項目的子項
66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教育部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此為「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審批」項目的子項
67 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製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此為「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單位許可證核發」項目的子項
68 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此為「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項目的子項
69 有關作業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 交通運輸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此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審批」項目的子項
70 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此2項為「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項目的子項
71 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72 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公布,第635號修訂)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為「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及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審批」項目的子項
73 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2項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和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審批」項目的子項
74 草種進出口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75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註冊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取消 此3項為「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漁業船員註冊、適任證書核發及服務機構、一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76 漁業船員一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77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取消
78 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此2項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79 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80 特種設備改造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此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項目的子項
8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類人員資格認定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此2項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限於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遊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82 特種設備安全操作類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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