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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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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4年)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2014年7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50號)

調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布。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藥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藥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占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遊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遊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
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1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其他共同
實施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1 房地產經紀人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取消
2 註冊稅務師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取消
3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質檢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取消
4 土地登記代理人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 取消
5 礦業權評估師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 取消
6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商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取消
7 註冊資產評估師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取消
8 企業法律顧問 國務院國資委 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 取消
9 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 取消
10 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水利部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 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
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31項)

序號

部門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教育部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 國土資源部 煤炭開採審批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改為後置審批  
3 環境保護部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後置審批  
4 交通運輸部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5 交通運輸部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6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改為後置審批  
7 交通運輸部 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後置審批  
8 農業部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後置審批  
9 農業部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後置審批  
10 農業部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1 農業部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後置審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6 文化部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7 文化部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後置審批  
18 文化部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19 文化部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後置審批  
20 文化部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後置審批  
21 文化部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後置審批  
22 文化部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後置審批  
23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4 工商總局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改為後置審批  
25 質檢總局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後置審批  
26 質檢總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後置審批  
27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8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後置審批  
29 國家旅遊局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或者其委託的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30 國家旅遊局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31 國家旅遊局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後置審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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