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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區對外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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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區對外開放的批覆
國函〔2005〕91號
2005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

港 區 對 外 開 放 的 批 復

國函〔2005〕9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區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口岸開放範圍是:水域為北緯30°39′39.0″、東經122°00′29.1″,北緯30°39′38.5″、東經122°01′23.3″,北緯30°38′49.5″、東經122°04′11.9″,北緯30°37′14.6″、東經122°08′43.3″,北緯30°35′08.4″、東經122°09′46.3″,北緯30°34′03.3″、東經122°08′28.3″,北緯30°35′19.6″、東經122°05′48.5″,北緯30°35′36.9″、東經122°05′39.7″,北緯30°35′52.2″、東經122°04′34.6″,北緯30°35′50.2″、東經122°01′21.1″,北緯30°35′48.7″、東經121°58′01.5″十一點連線內;岸線為北緯30°37′40.35″、東經122°3′9.24″和北緯30°37′6.93″、東經122°3′55.24″兩點連線內,岸線長1600米。一期工程的5個泊位由東向西依次為:洋山深水港區一號碼頭1、2、3、4、5號泊位。

二、同意洋山深水港區設立處級海關、邊檢和檢驗檢疫機構。

三、洋山深水港區對外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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