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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廈門海關駐高崎機場辦事處分別調整為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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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廈門海關駐高崎機場辦事處分別調整為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的批覆
國函〔2004〕8號
2004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


廈門海關駐高崎機場辦事處分別調整為


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的批覆

國函〔2004〕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轉報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將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高崎辦事處更名為廈門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的請示》(閩政〔2000〕文36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廈門海關駐東渡辦事處、廈門海關駐高崎機場辦事處分別調整為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均為正處級),隸屬廈門海關。

  二、核定東渡海關人員編制155名、廈門高崎機場海關人員編制87名,均在廈門海關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不另新增編制。所需人員從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及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東渡海關、廈門高崎機場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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